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惟其中所謂「法律訴訟」的範圍為何?受雇者或求職者如果是因受職場性騷擾而需要出席調解等,是否也屬於請公假之範圍?
就此,勞動部於114年8月25日發布「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核釋令,其內容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可資參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