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常有路人打電話來詢問本事務所的報價,但因為報價這件事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且律師界並沒有規範一定的報價標準,所以往往沒有辦法一時半刻就報一個確定的金額,只能保守地跟電話詢問的民眾保守地說:「酬金可能是多少元起,要先請您來事務所法律諮詢後,律師才能根據您的具體個案描述及檢視資料過後,開出確定的報價。不過來法律諮詢的時候會先酌收諮詢費5000元,若決定要委任律師辦理本次詢問的案件,委任案件的報價會扣除已付的諮詢費。」(可參考本網站另一篇文章「智端法律事務所的接案流程」以及「為什麼本事務所堅持要從付費法律諮詢做起,而不在電話中回答問題或給予精確報價?」)不過,當我們如此回答時,電話詢問的民眾大概就是謝謝不聯絡了。筆者可以理解消費者的想法,畢竟要一次掏新臺幣(下同)5千元、6萬元以上的錢出來,對一般民眾的負擔真的很重,民眾也會擔心錢丟下去了律師可能不做事或做得比想像中的少,或者覺得花錢請了律師最後判決結果竟然沒有贏,但是,筆者認為這是外界對於律師業工作性質不了解所致,又因為民眾詢問報價問題重複性很高,所以筆者在此羅列常見報價問題,並逐一回答我們事務所的做法,以解答民眾的疑問。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通常是獲得減刑的重要門檻,特別是在銀行法等法定刑極重的案件中,是否構成偵查中自白,往往決定了被告能否獲得寬典。然而,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有配合說話」或「承認部分客觀情節」就能適用減刑。 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刑事判決對此提出其法律見解,值得我們重視。

在公寓大廈中,「頂樓平台」的修繕與維護可能是引發住戶間爭議的導火線。最常見的情境是:當頂樓發生滲漏水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為了節省公共基金的支出,竟決議「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自行管理維護」或「維修費用由頂樓戶全額(或大幅比例)負擔」。 事實上,這類「轉嫁責任」的決議,在法律實務上往往面臨嚴峻的公平性挑戰。本文將從法律定性、負擔原則及法院實務見解,為大家深度解析。

這份表格是依照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以及勞動部最新發布、將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條文所整理的綜合對照表。 為了讓讀者明瞭請假規定,鄧律師特別在備註欄標註了115年新制的重點,讓您能一眼看出差異。

一、問題意識 在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學校端會基於修復式正義或教育輔導的立場,邀集雙方家長與學生召開調和會議。曾有校長或行政人員有疑問:「我們已經開過會,雙方都道歉了,也簽立了學校提供的『調和協議書』,為什麼受害學生家長事後還能去法院提告?法院為什麼還判賠?難道學校做的調和程序在法律上沒有效力嗎?」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學校的「調和協議」在法律評價上,究竟是單純的「教育輔導紀錄」,還是具備民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以及協議書的內容是否完整涵蓋了「權利拋棄」的意思表示。以下摘錄了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676號民事判決,供讀者參考。

前言:被病症扭曲的真相 「媽昨天打電話給我,哭著說你都不給她飯吃,還把她的存摺藏起來!你到底在搞什麼?」 「那是因為媽這兩天失智症狀變嚴重了,她剛剛才吃過飯卻忘了!」 「少來這套,我看媽講話很清楚,你是不是想獨吞財產?」 這樣的對話,您是不是感到很熟悉? 最近看了哇賽心理學與洪琪發醫師的訪談影片,醫師提到失智症患者常有「被偷妄想」和「記憶斷片」。這些是大腦生病的症狀,但在不了解病情的家人眼中,這些「指控」往往被當成「事實」。 很多令人遺憾的爭產官司,起因並非手足本性貪婪,而是對失智症狀的認識不足。遠距的家人因為不了解病程,容易猜忌第一線照顧者。今天想跟大家分享,如何透過「家庭照顧協議」來消除這些因誤解而生的法律未爆彈。

「意定監護」制度提供民眾在意識清楚時,預先規劃未來監護人的一種法律途徑。這項制度旨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確保晚年生活與財產能由信任的人選協助管理。 然而,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是否就代表具有絕對的效力? 觀察幾個法院實務見解,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仍會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進行審查。當「意定監護契約」與「本人最佳利益」出現落差時,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進行調整。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法律觀點:

一、前言 鄧律師昨日(114年11月1日)參與了全律會舉辦的「家事律師帶狀系列課程」,主要是談到「家事律師如何促成調解及預防調解筆錄可能發生的爭議」。這堂課內容非常貼近實務,也點出了許多家事案件的關鍵。

一、前言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為養子女,然養父母均已亡故,現年事已高,欲回復其本生家庭姓氏,應循何種途徑?得否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問題涉及收養關係存續中之姓氏變更限制,以及收養關係終止之法律效果。本文旨在剖析相關法規範,釐清收養關係存續性對姓氏變更之拘束,並論述回復本姓之正辦程序。

在勞資關係中,誠信與信任是維繫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石。然而,當勞工的請假紀錄與事實不符,或在離職時未妥善處理公司機密資料,將引發何種法律後果?近期最高法院針對中央研究院與其前經理間的僱傭關係爭議案作出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此案歷經兩次解僱與多年的訴訟,其判決結果對於勞資雙方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保密義務」及「雇主懲戒權」的行使上,提供給我們相關指引。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孩子的扶養費。過去,實務見解有一說扶養的方法、付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要先跟對方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就由親屬會議定之。這個觀念讓許多獨自照顧孩子的家長感到困擾,因為在關係已經破裂的情況下,要和前配偶坐下來好好談錢,簡直是難上加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裁定(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6號),這個觀念在「離婚後」的案件中並不完全適用。法院為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了更直接的解決途徑。

在民國110年臺灣疫情嚴峻時,臺北市的某家診所(下簡稱A診所)被查出為不符資格的「志工」施打疫苗,引發了巨大的「特權疫苗」爭議 。事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診所重罰了200萬元 。然而,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出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診所勝訴,推翻了一審的判決,並撤銷200萬元的罰款。因為本件涉及了行政法上的「對人的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的探討,值得我們細究,因此本文將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判決理由整理如下,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