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為養子女,然養父母均已亡故,現年事已高,欲回復其本生家庭姓氏,應循何種途徑?得否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問題涉及收養關係存續中之姓氏變更限制,以及收養關係終止之法律效果。本文旨在剖析相關法規範,釐清收養關係存續性對姓氏變更之拘束,並論述回復本姓之正辦程序。
二、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姓氏之限制
首應釐清者,乃養父母之死亡,並非民法所定收養關係消滅之法定事由。故縱養父母均已亡故,該收養之法律關係依然存續。
既收養關係存續,關於養子女之從姓,即應受民法第1078條之規範。法務部法律字第11403500390號函釋要旨對此有明確闡釋:
「…為收養登記後,若擬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養子女之姓氏,則應適用民法第 1078條第3項準用第1059條第2至5項規定,僅得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尚不得變更為原來之姓。」
揆諸上開函釋,戶政機關之職權僅在於戶籍登記,並無權變更既存之身分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之狀態下,養子女之姓氏變更僅限於養父母姓之間,尚不得回復本姓。是故,民眾逕向戶政機關申請回復本姓,戶政機關洵無受理之法律依據。
三、回復本姓的正確程序—以「終止收養」為前提
欲回復本姓,其必要之前提在於「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既均亡故,則本案應循者,乃「死後終止收養」之司法程序。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四、終止收養之法律效果
俟養子女依前揭程序獲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確定裁定,依民法第1083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此「權利義務之回復」,實體上即包含了姓氏之回復。當事人持法院確定裁定,得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其受理依據為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五、小結
綜上所述,養父母亡故後,養子女欲回復本姓,不得逕向戶政機關申請。其應循之法律途徑,係先依民法第1080條之1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待取得確定裁定後,再依民法第1083條第1項及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回復本姓之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