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 從中研院解僱案看勞工的保密義務與請假誠信:最高法院判決解析

    從中研院解僱案看勞工的保密義務與請假誠信:最高法院判決解析

    在勞資關係中,誠信與信任是維繫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石。然而,當勞工的請假紀錄與事實不符,或在離職時未妥善處理公司機密資料,將引發何種法律後果?近期最高法院針對中央研究院與其前經理間的僱傭關係爭議案作出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此案歷經兩次解僱與多年的訴訟,其判決結果對於勞資雙方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保密義務」及「雇主懲戒權」的行使上,提供給我們相關指引。

  • 離婚後,可以直接請求法院裁定對方付扶養費嗎?

    離婚後,可以直接請求法院裁定對方付扶養費嗎?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孩子的扶養費。過去,實務見解有一說扶養的方法、付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要先跟對方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就由親屬會議定之。這個觀念讓許多獨自照顧孩子的家長感到困擾,因為在關係已經破裂的情況下,要和前配偶坐下來好好談錢,簡直是難上加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裁定(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6號),這個觀念在「離婚後」的案件中並不完全適用。法院為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了更直接的解決途徑。

  • 從「插隊打疫苗」案來看「對人的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的差異

    從「插隊打疫苗」案來看「對人的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的差異

    在民國110年臺灣疫情嚴峻時,臺北市的某家診所(下簡稱A診所)被查出為不符資格的「志工」施打疫苗,引發了巨大的「特權疫苗」爭議 。事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診所重罰了200萬元 。然而,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出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診所勝訴,推翻了一審的判決,並撤銷200萬元的罰款。因為本件涉及了行政法上的「對人的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的探討,值得我們細究,因此本文將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判決理由整理如下,供讀者參考。

  • 被害人遭受職場性騷擾,可以請公假的範圍為何?

    被害人遭受職場性騷擾,可以請公假的範圍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惟其中所謂「法律訴訟」的範圍為何?受雇者或求職者如果是因受職場性騷擾而需要出席調解等,是否也屬於請公假之範圍?

  • 勞資爭議研習訓練心得:專業、工具與溫度的融合

    勞資爭議研習訓練心得:專業、工具與溫度的融合

    114年8月30日,鄧律師參與了嘉義市政府舉辦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研習訓練。徐卿廉講師以其數十年的實務經驗,為我們揭示了現代勞資調解的新面貌——它不再是傳統的和稀泥或單純的勸說,而是一門融合了深度專業、數位工具與人性洞察的藝術。

  • 法人可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談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

    法人可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談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

    您是否想過,如果一家用心經營數十年的老店,因為一則惡意的網路謠言而信譽掃地,它所受到的傷害,只有營業額的損失嗎?在過去,商譽崩壞、品牌價值毀於一旦的「無形傷害」,法院認為公司是法人,沒有「精神痛苦」,因此不能像一般人一樣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時代在變,法律也跟著進化。最高法院大法庭在今年(民國114年)6月20日做出了一項歷史性的裁定(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正式推翻了這個長達數十年的舊觀念。今天,就讓我帶您看懂這份裁定到底說了什麼,以及法官們之間有哪些精彩的思辨。

  • 颱風來襲,勞工的出勤權益與薪資怎麼算?-破解「颱風假」的迷思

    颱風來襲,勞工的出勤權益與薪資怎麼算?-破解「颱風假」的迷思

    明天因颱風來襲,許多縣市已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在提醒大家務必做好防颱準備、注意人身安全的同時,我也想藉此機會,再次為各位說明「颱風假」的勞工權益,特別是大家最關心的出勤與薪資規定。 許多人誤以為「颱風假」是法定假日,但事實上,它在法律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保護勞工生命安全 。所有相關的規範,都源自於勞動部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要點」),以下為您整理重點。

  • 「父母出錢,房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如何證明是贈與?

    「父母出錢,房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如何證明是贈與?

    在處理不動產等重大財產時,即便在至親之間,一份清楚的書面約定,仍是防範未來爭議的最佳方式。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就揭示了當初僅有口頭承諾,而日後親情生變時,可能面臨的複雜法律挑戰。 這起案件源於一位父親,他主張自己出資為女兒購買房產,並附帶由他收取租金以安養晚年的口頭約定。女兒成年後,否認此約定,並主張房產為其所有。高等法院採信女兒說法,但最高法院最終廢棄原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案的轉折,為我們帶來三堂重要的法律課。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與詐欺、洗錢犯罪適用關係為何?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與詐欺、洗錢犯罪適用關係為何?

    金融帳戶遭不法利用於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頻傳,對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造成顯著危害。為有效遏止此類行為,我國《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間增訂第15條之2(現已移至第22條,以下均以「本法第22條」稱之),針對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設有規範。此一修法引發實務上對於新規定與既有詐欺罪、洗錢罪及其幫助犯間適用關係之討論。本文綜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83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等刑事判決之見解,並參酌立法理由,說明本法第22條之性質及其與各類詐欺、洗錢犯罪之適用區辨。

  • 台電「領班加給」是否為工資?高等法院判決勝負分曉

    台電「領班加給」是否為工資?高等法院判決勝負分曉

    一、案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涉及七名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屬第二核能發電廠退休的員工(被上訴人)。這些員工在職期間,除了原有職務外,均兼任領班,並因此每月領取「領班加給」。他們主張,台電公司在計算其退休金時,未將此領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導致短少給付退休金,故請求台電公司補發差額及法定利息。

  • 最高法院大法庭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要件作出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大法庭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要件作出統一見解

    釐清「犯罪所得」定義及無所得者自白減刑適用 民國114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案件,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關於詐欺犯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的規定,作出了統一的法律見解。此裁定旨在解決先前法院內部對於相關法條解釋的歧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