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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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若有侵權行為,未實際行使親權的他方,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前言】 當夫妻選擇結束婚姻關係,多數人的焦點往往集中在財產分配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上。實務上常見由雙方協議,將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其中一方單獨任之。然而,婚姻關係雖然終止,父母與子女的身分連結並未割裂。假如在若干年後,該子女在學校或校外因一時疏忽或衝動,不慎侵害他人權利(例如造成同學受傷、車禍或毀損財物),受害者家屬在索賠時,往往會將父母雙方一併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未擔任親權行使人的他方,在法律上究竟是否仍須承擔這筆非預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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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行使與扶養責任的法律邊界:停止親權後是否仍須負擔扶養費?
【前言】 在家庭關係面臨變故的過程中,會發生有當事人因一方長期疏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或在管教上出現嚴重偏差,而不得不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對方的親權。然而,在實務中,不少照顧子女的當事人常會產生疑慮:如果法院真的裁定停止了對方的親權,對方是否就會順理成章地免除扶養義務,導致子女反而失去經濟支持?同樣地,被訴請停止親權的一方,有時也誤以為一旦失去了親權,便不再需要承擔任何扶養孩子的費用。這類因對法律制度邊界理解不完整而產生的盲區,常使當事人在規劃子女未來時陷入抉擇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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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札記】從摸索到高效協作:115年校園生對生霸凌回流訓心得
以前參與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時,面對排山倒海的卷證資料與影音檔案,心裡偶爾會覺得有些分身乏術,也常在思索在處理小組中,如何才能建立起更具效率的實務分工模式。畢竟生對生霸凌新制上路不久,許多流程細節大家都在邊做邊熟悉,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妥善分配繁重的調查與程序勞務,對所有人來說確實都是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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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工、日薪制請病假也有半薪?從實務裁判看非典型人力「排班日」的勞資合規邊界
一、前情提要 在餐飲、營造工程或各類新創產業中,因應短期或彈性的勞務需求,「按日計酬」的點工與臨時人力極為常見。在長年的行業慣例中,僱主與勞工往往存在一種默契,認為這類人員「有做才有錢,沒做就沒錢」,因而在勞工突發疾病請假時,習慣性地不發給當日薪資。 然而,這類非典型人力因其工作性質具備「分段且非連續」的特點,當勞工提出普通傷病假並主張半薪時,勞資雙方往往各執一詞。要釐清這項權利的邊界,實務上的首要關鍵並非計算公式,而是必須先回到法律的原點:釐清「請假當日」雙方是否存在出勤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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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鐵拳教育》的熱議,看見法規高牆下冷卻的校園與社會溫度
最近韓劇《鐵拳教育》引起了極高的討論度,劇中對校園現象的刻畫,深深擊中許多第一線老師的心。看著這些熱烈的討論,對照目前的教育現場與社會氛圍,我自己也有很深的感觸與共鳴。 我們現在的教育環境正處於一個劇烈的過渡期,老師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有兩個現象特別讓人感到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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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寫了「不拿扶養費」,就真的可以放心了嗎?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與公證挑戰
在結束一段婚姻的過程中,許多父母為了能夠盡快好聚好散,或者考量到雙方的經濟狀況與妥協,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不向他方請求」。 身為律師,我非常能理解大家簽下這段文字時,是希望未來雙方都能各自安好、互不相欠。但是,這樣寫,在法律上真的就完全「免責」了嗎?日後真的不會再有扶養費的爭議嗎?這其實是實務上非常常見,卻也經常被誤解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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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不成,直接拿證明去地檢署提告就萬無一失嗎?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之說明
一、前言 發生車禍受傷後,會有民眾為了息事寧人或節省訴訟成本,會優先選擇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我們來看看一個模擬案例: 小明在114年1月5日與他人發生車禍受傷,為了處理賠償事宜,他在車禍發生後的6 個月內,向鄉鎮市公所聲請了車禍調解。然而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始終沒有共識,在 114年7月30日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此時,小明滿懷信心地拿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心想:「聽說只要有這個證明,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我之後隨時直接跑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狀提告,都不算超過告訴期間啦!」 這其實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迷思。要適用這條法律來保障權益,有兩個絕對不能踩錯的雷區:第一,一開始的「聲請調解」就必須在法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第二,調解破局後的「提告程序」必須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的要件,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逾期而喪失權益。 如果您也有跟小明一樣的觀念,請務必把這篇文章看完,以免讓自己的權益暴露在法律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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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遇駭客攻擊導致個資外洩,發送「防詐簡訊」就足夠了嗎?——簡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 350號民事判決
前言 近年來網路詐騙猖獗,許多企業在遭遇駭客攻擊、發生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後,為避免品牌聲譽受損或承擔法律責任,常會迅速在官網發布防詐騙聲明,或發送宣導簡訊提醒消費者留意不明來電。然而,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僅發送一般性的防詐簡訊,是否已充分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義務?企業又是否須對消費者遭詐騙的鉅額財產損失負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對此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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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打詐新法上路:別以為「賠錢了事」就沒事,更重刑責與監控來了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政府的打擊力道也隨之升級。115年1月21日,總統令正式修正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次修法最顯著的改變,就是不僅要讓詐騙者「關得久」,更要逼詐騙者「把錢吐出來」。 以下是鄧律師為大家梳理的四大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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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部分事實」就算自白嗎?從最高法院判決看銀行法減刑的關鍵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通常是獲得減刑的重要門檻,特別是在銀行法等法定刑極重的案件中,是否構成偵查中自白,往往決定了被告能否獲得寬典。然而,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有配合說話」或「承認部分客觀情節」就能適用減刑。 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刑事判決對此提出其法律見解,值得我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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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漏水全要住戶扛?解析「區權人會議決議」將維修費轉嫁頂樓戶之法律效力
在公寓大廈中,「頂樓平台」的修繕與維護可能是引發住戶間爭議的導火線。最常見的情境是:當頂樓發生滲漏水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為了節省公共基金的支出,竟決議「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自行管理維護」或「維修費用由頂樓戶全額(或大幅比例)負擔」。 事實上,這類「轉嫁責任」的決議,在法律實務上往往面臨嚴峻的公平性挑戰。本文將從法律定性、負擔原則及法院實務見解,為大家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