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不動產等重大財產時,即便在至親之間,一份清楚的書面約定,仍是防範未來爭議的最佳方式。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1就揭示了當初僅有口頭承諾,而日後親情生變時,可能面臨的複雜法律挑戰。
這起案件源於一位父親,他主張自己出資為女兒購買房產,並附帶由他收取租金以安養晚年的口頭約定。女兒成年後,否認此約定,並主張房產為其所有。高等法院採信女兒說法,但最高法院最終廢棄原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案的轉折,為我們帶來三堂重要的法律課。
第一課:證明贈與—金流軌跡的說明至為重要
一般而言,房產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但本件最高法院闡明,即便長輩從未取得房產所有權,但若能證明是由其出資,指示賣方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晚輩名下,贈與關係依然能夠成立。
本案中,有證人表示知悉是父親支付了購屋款,但下級法院卻未詳加調查,也未說明不採信的理由。最高法院認定此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的瑕疵。這告訴我們,在證明贈與時,能夠證明「誰是真正出資者」的銀行轉帳紀錄等金流軌跡,是一大關鍵。
第二課:事實陳述——邏輯應符合社會常理
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必須符合一般社會的「經驗法則」。最高法院具體指出了高等法院判決中一項不合常理的認定:高等法院認定「欣光公司」自民國78年至91年長期承租系爭房屋,但又認定一位「蔡O純」女士,在80年到82年間也承租了同一間房屋,這代表兩者同時承租的時間長達兩年。
最高法院質疑,如果房屋內部沒有可供分租的區隔,這種安排顯然「有違背經驗法則之虞」。高等法院在未查明房屋格局等細節前,就採納此一矛盾事實,並以女兒自行收取租金推論雙方間無附負擔的贈與,顯然過於速斷。這提醒我們,在法庭上陳述的事實,其邏輯必須前後一致且合乎常情,任何不合理之處,都將成為自身說詞的弱點。
第三課:證據必須一致—法院應釐清帳目矛盾
法院在採納證據時,應看出其中明顯的矛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便指出了高等審法院對於「租金」這項關鍵證據的認定,存在著無法合理解釋的問題。
依據書面租賃契約,系爭房屋的每月租金高達10萬5千元或11萬2千元。然而,高等法院卻又同時採信證人(鄭O美)的說法,認定每月實際收取的租金數額僅有2萬元上下。最高法院認為,這兩者金額差距懸殊。高等法院在判決前,並未調查釐清此矛盾,以判斷證人鄭O美的證詞是否可採,便逕為採納證人鄭O美的證述,亦過於速斷。
這堂課告訴我們,在訴訟中提出的所有證據,特別是涉及數字的帳目,都必須力求一致。任何無法解釋的矛盾,都可能成為法院質疑您主張真實性的理由。
總結而言,這則判決是對所有家庭的提醒。面對重大財產的傳承規劃,事前多一分謹慎,擬定一份書面協議,遠比事後對簿公堂來得更有智慧。保留所有金流證據,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才能真正確保您的愛心,不會成為未來家庭紛爭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