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與關鍵

當不幸成為犯罪事件的被害人時,除了希望行為人受到刑事法律制裁,我們通常也希望行為人能彌補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這時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常簡稱「刑附民」)就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但這個程序到底是什麼?什麼時候才能提?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眉角」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呢?

一、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人(被害人或其繼承人等),可以在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向被告(以及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提出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主要好處:原則上免繳納裁判費。

二、何時才能提起「刑附民」?—破解常見迷思

以下兩點是最多人誤解的地方:

  • 迷思一:偵查中(案件還在警察局、地檢署時)就可以提?
    • 「刑附民」必須是在檢察官已經起訴被告,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才能向「法院」提出。在警察做筆錄或檢察官開偵查庭的階段,都還不能提「刑附民」。
  • 迷思二:等刑事判決有罪後再提比較穩?錯!而且可能錯失良機!
    • 等到刑事判決後才想提「刑附民」,那就無法再為「刑附民」,而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而且,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有2年的時效,如果等刑事案件審完了,搞不好早就超過時效了。
  • 正確的提起時點(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 最早:在刑事案件被起訴後,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就可以提出。
    • 最晚: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結束前提出。
    • 最佳建議:實務上,建議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就盡早提出,最能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三、為什麼要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第503條?—攸關求償的關鍵一步!

這是「刑附民」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但常被忽略的環節!

  • 法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白話解釋:如果審理後,刑事法官認為被告「無罪」,或者因為其他理由(例如:超過追訴權時效的「免訴」、無管轄權的「不受理」)而無法判決被告有罪時,法官原則上會直接「駁回」您附帶提出的民事求償。
  • 潛藏風險:如同前面提到的,如果此時您的民事求償權已經超過2年時效,這個「駁回」可能就意味著您再也無法透過法律途徑向被告求償了!
  • 關鍵自保動作: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在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請務必在狀紙裡寫上一句關鍵的話:引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法院:如果刑事判決結果是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請將我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到普通民事法庭審理。
  • 提醒與建議:加上這句「聲請移送」的請求,就像買了保險。萬一刑事部分結果不如預期,您的民事求償案件就不會直接被駁回消失,而是會被「移交」給專門的民事法庭法官繼續審理,您的求償權利就能獲得延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維護被害人權益的便利途徑,但務必掌握正確的提起時間,並且在起訴狀中加上「聲請移送民事庭」的請求,才能避免因為刑事判決結果或時效問題而喪失了您應有的民事求償權利。如果您不確定如何進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