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 跨越兩岸的家族傳承:解析大陸配偶繼承臺灣遺產之法定範疇與時效

    跨越兩岸的家族傳承:解析大陸配偶繼承臺灣遺產之法定範疇與時效

    一、前言 在跨越兩岸的家庭結構中,當親人離世,遺產處理常因地理距離與法規差異而增加複雜度。常見的情境是:被繼承人於臺灣過世後,身處大陸地區的配偶因處理喪葬事宜、生活搬遷或資訊受限,未能於第一時間處理臺灣的遺產繼承程序;直到數年過後,欲返臺處理存款、房屋或土地移轉時,才發現相關法律規範與一般民法繼承制度有顯著差異。 兩岸婚姻的財產繼承,除了適用民法繼承編的基本原則外,更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範。理解規範框架與時間節點,是事前控管法律風險的重要關鍵。

  • 在糾結的家事調解中,學會「課題分離」與「留下空間」

    在糾結的家事調解中,學會「課題分離」與「留下空間」

    擔任家事調解委員的這段時間,我時常在會議室裡面對著因為夫妻剩餘財產、給付扶養費,或是遺產分割而爭執不休的當事人。 家事案件從來就不只是「錢」的問題,每一筆數字背後,往往牽扯著幾十年來錯綜複雜的家族恩怨與情感糾葛。坦白說,有時候我也會感到深深的無力。因為調解程序有一個先天限制:我們無法像法庭審理那樣全盤調查所有證據。在資料有限、雙方情緒又處於最高點的情況下,如果我只是單純地跟他們講法律、談持分、講人情義理,當事人通常是很難聽得進去的。 直到昨天,我參加了法官學院舉辦的家事調解委員課程,聽了法官將近三小時的實務分享。這堂課不僅提供了許多突破僵局的技巧,更像是一場及時雨,輕輕洗刷了我心頭的無力感。

  • 【進修心得】家事事件中的留白:為什麼有些事,我急不得?

    【進修心得】家事事件中的留白:為什麼有些事,我急不得?

    前幾天,我參加了一場關於精進家事事件辦理品質的專業進修課程。聽著庭長分享深度的觀察與經驗,對我而言,這不僅僅是專業知識的吸收,更像是一次重新審視自己執業做法的「自我核對」。 在家事事件的第一線,我經常需要面對處於極度焦慮、脆弱狀態的當事人,或是心急如焚的家屬。當一個家庭的結構面臨變動,熟悉的日常開始瓦解,那種未知的「失控感」,往往會讓人在本能上想要緊緊抓住些什麼。而這份強烈的不安,有時會轉化為對案件進度的極度催促,或是對我所做出的法律判斷與處置方式,產生反覆的扣問與質問。

  •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若有侵權行為,未實際行使親權的他方,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若有侵權行為,未實際行使親權的他方,還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前言】 當夫妻選擇結束婚姻關係,多數人的焦點往往集中在財產分配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上。實務上常見由雙方協議,將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其中一方單獨任之。然而,婚姻關係雖然終止,父母與子女的身分連結並未割裂。假如在若干年後,該子女在學校或校外因一時疏忽或衝動,不慎侵害他人權利(例如造成同學受傷、車禍或毀損財物),受害者家屬在索賠時,往往會將父母雙方一併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未擔任親權行使人的他方,在法律上究竟是否仍須承擔這筆非預期的風險?

  • 親權行使與扶養責任的法律邊界:停止親權後是否仍須負擔扶養費?

    親權行使與扶養責任的法律邊界:停止親權後是否仍須負擔扶養費?

    【前言】 在家庭關係面臨變故的過程中,會發生有當事人因一方長期疏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或在管教上出現嚴重偏差,而不得不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對方的親權。然而,在實務中,不少照顧子女的當事人常會產生疑慮:如果法院真的裁定停止了對方的親權,對方是否就會順理成章地免除扶養義務,導致子女反而失去經濟支持?同樣地,被訴請停止親權的一方,有時也誤以為一旦失去了親權,便不再需要承擔任何扶養孩子的費用。這類因對法律制度邊界理解不完整而產生的盲區,常使當事人在規劃子女未來時陷入抉擇的困局。

  • 離婚協議書寫了「不拿扶養費」,就真的可以放心了嗎?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與公證挑戰

    離婚協議書寫了「不拿扶養費」,就真的可以放心了嗎?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與公證挑戰

    在結束一段婚姻的過程中,許多父母為了能夠盡快好聚好散,或者考量到雙方的經濟狀況與妥協,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不向他方請求」。 身為律師,我非常能理解大家簽下這段文字時,是希望未來雙方都能各自安好、互不相欠。但是,這樣寫,在法律上真的就完全「免責」了嗎?日後真的不會再有扶養費的爭議嗎?這其實是實務上非常常見,卻也經常被誤解的法律問題。

  • 「你是不是偷拿媽的錢?」很多手足反目,源於對「失智」的誤解

    「你是不是偷拿媽的錢?」很多手足反目,源於對「失智」的誤解

    前言:被病症扭曲的真相 「媽昨天打電話給我,哭著說你都不給她飯吃,還把她的存摺藏起來!你到底在搞什麼?」 「那是因為媽這兩天失智症狀變嚴重了,她剛剛才吃過飯卻忘了!」 「少來這套,我看媽講話很清楚,你是不是想獨吞財產?」 這樣的對話,您是不是感到很熟悉? 最近看了哇賽心理學與洪琪發醫師的訪談影片,醫師提到失智症患者常有「被偷妄想」和「記憶斷片」。這些是大腦生病的症狀,但在不了解病情的家人眼中,這些「指控」往往被當成「事實」。 很多令人遺憾的爭產官司,起因並非手足本性貪婪,而是對失智症狀的認識不足。遠距的家人因為不了解病程,容易猜忌第一線照顧者。今天想跟大家分享,如何透過「家庭照顧協議」來消除這些因誤解而生的法律未爆彈。

  • 意定監護的效力與界限:從法院實務看契約的落實與挑戰

    意定監護的效力與界限:從法院實務看契約的落實與挑戰

    「意定監護」制度提供民眾在意識清楚時,預先規劃未來監護人的一種法律途徑。這項制度旨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確保晚年生活與財產能由信任的人選協助管理。 然而,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是否就代表具有絕對的效力? 觀察幾個法院實務見解,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仍會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進行審查。當「意定監護契約」與「本人最佳利益」出現落差時,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進行調整。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法律觀點:

  • 「家事調解與筆錄爭議預防」課程心得

    「家事調解與筆錄爭議預防」課程心得

    一、前言 鄧律師昨日(114年11月1日)參與了全律會舉辦的「家事律師帶狀系列課程」,主要是談到「家事律師如何促成調解及預防調解筆錄可能發生的爭議」。這堂課內容非常貼近實務,也點出了許多家事案件的關鍵。

  • 養父母雙亡後,養子女回復本姓的方法

    養父母雙亡後,養子女回復本姓的方法

    一、前言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為養子女,然養父母均已亡故,現年事已高,欲回復其本生家庭姓氏,應循何種途徑?得否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問題涉及收養關係存續中之姓氏變更限制,以及收養關係終止之法律效果。本文旨在剖析相關法規範,釐清收養關係存續性對姓氏變更之拘束,並論述回復本姓之正辦程序。

  • 離婚後,可以直接請求法院裁定對方付扶養費嗎?

    離婚後,可以直接請求法院裁定對方付扶養費嗎?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孩子的扶養費。過去,實務見解有一說扶養的方法、付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要先跟對方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就由親屬會議定之。這個觀念讓許多獨自照顧孩子的家長感到困擾,因為在關係已經破裂的情況下,要和前配偶坐下來好好談錢,簡直是難上加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裁定(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6號),這個觀念在「離婚後」的案件中並不完全適用。法院為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了更直接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