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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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講座分享:在離異風暴中,安頓自己、看見孩子
一、引言 經手過離婚案件的我,深知離婚或分居對家庭帶來的衝擊。上禮拜六,我參與了一場由一位高雄少家法院家事調查官主講的講座—「陪孩子走一段回家的路」,主題圍繞著如何理解家事紛爭背後真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在過程中保護我們的孩子。 這場講座讓我獲益良多,也深刻感受到許多父母在面對訴訟壓力與關係破裂時的掙扎。因此,我想將這場講座中寶貴的內容與觀點分享出來,希望能提供一些實用的資訊與方法,幫助正在經歷這個困難時期的爸爸媽媽們,更了解可能遇到的程序(如家事調查),並學習如何更好地覺察自身狀態、理解創傷可能帶來的影響,最重要的是,找到保護孩子、讓他們能相對安然度過這場風暴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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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風暴中定錨:以「自我關懷」與「回應力」找回內在平靜與力量
前言:來自溫柔喚醒的啟示 在處理家庭法律案件的漫漫長路上,我時常感受到當事人身處其中的焦慮、疲憊,甚至是心力交瘁的耗竭感。法律程序的要求、情感的糾結、對未來的茫然,交織成巨大的壓力,幾乎讓人窒息。面對這一切,我們該如何自處? 這不禁讓我想起一個久遠的記憶片段——童年某次賴床,長輩並非催促或責備,只是來到床邊,用極其溫柔的聲音輕輕喚醒。那瞬間,沒有對錯的評判,只有全然的包容與接納。這份溫柔,在日後一次偶然聽到「哇賽心理學」頻道談及「接納自己的情緒,允許自己的情緒,靜靜地陪伴」時,再次深刻地觸動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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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起風波:借名?附負擔贈與?最高法院判決解析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是對於一起因土地繼承而生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爭議所為的判決。本案件的核心,在於探討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以及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性質為何。這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權益,更涉及民法中關於繼承、公同共有、借名登記、附負擔贈與等重要法律概念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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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98年5月22日前繼承保證債務,是否可以主張有限清償責任?-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
若於98年5月22日前繼承保證債務者,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主張有限清償責任?就此問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有所說明。此事件的原因事實大致為:上訴人潘貴志的父親生前為一間公司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公司倒閉積欠債務。 父親於民國86年8月23日過世後,潘貴志繼承遺產,但因其不知道有這筆債務,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權人於是向潘貴志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他償還父親生前的保證債務。以下就此事件的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析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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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技巧分享
在現代社會,家庭紛爭日益複雜,如何有效化解衝突,維護家庭和諧成為重要的課題,這對於家事調解,也是一大挑戰。剛好最近筆者在司法周刊第2237期看到賴月蜜副教授受邀至彰化地院談家事調解技巧,覺得滿受用的,整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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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生活費」?是否會因夫妻分居而有所影響?
家庭生活費是維持家庭日常運作的必要開銷,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等,都涵蓋在內。然而,家庭生活費的範圍究竟為何?夫妻又該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呢?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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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
之前調解時,遇到遺產分割的案件,相對人一方忿忿不平地說:「為什麼對方連說一聲都沒有說,就把我列為被告?這樣感覺我好像做錯事一樣。」聲請人解釋說,因為其中一名繼承人避而不見,聽從專業意見,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在此要說明的是,遺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協議分割,第二種是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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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否違憲?
113年10月28日新出爐了一號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憲法判決,主要是針對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無違憲的問題。 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光看這個規定可能沒有感覺,以下就來看看案例事實,就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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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自我照顧
在離婚諮詢中,常常看到好受傷的當事人,在對話的那一頭,正在經歷自己的情緒,訴說著自己的委屈,想要把自己所受的傷,轉化成金錢上請求賠償或補償的金額,但是,當律師在詢問與法律上相關的問題及證據時,又說不太出來,面對律師的詢問時,彷彿又正在經驗另一種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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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婚姻、不將就的人生
最近很火紅的韓劇-好搭檔,是在講述離婚律師與其個案的故事,看了滿有感觸的。 特別有一集談到有一對老夫妻,孩子都成年在外工作了,但丈夫在家裡都要仰賴太太幫他打理,兒子也會要求這位太太幫他做事情,但是當這個太太想要尋求自己的夢想、開自己的工作室時,卻被丈夫一口拒絕,認為在家裡有吃有住年紀一大把,追求什麼夢想,兒子女兒也均沆瀣一氣地認為母親都沒為他們著想、過於任性,太太因而到律所諮詢離婚。她說道:我一輩子奉獻在這個家庭,你們可以追求自己的人生,那我呢?後來丈夫知道過去總是忽略太太的需求,因而與太太做成分居協議,並給予一筆財產,也會主動幫太太倒水,且說:我要努力地把太太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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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的上課心得分享
鄧羽秢律師於113年7月參加法官學院舉辦之家事事件調解委員研習會,本次研習會核心主軸均與家庭暴力相關,有從性別觀點看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案件子女會面交往調解相關,也有家庭暴力的樣貌還有網絡合作等等,內容極為豐富,講師亦分享了在家事調解還有帶領家庭暴力相對人工作坊之經驗,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