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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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偷拿媽的錢?」很多手足反目,源於對「失智」的誤解
前言:被病症扭曲的真相 「媽昨天打電話給我,哭著說你都不給她飯吃,還把她的存摺藏起來!你到底在搞什麼?」 「那是因為媽這兩天失智症狀變嚴重了,她剛剛才吃過飯卻忘了!」 「少來這套,我看媽講話很清楚,你是不是想獨吞財產?」 這樣的對話,您是不是感到很熟悉? 最近看了哇賽心理學與洪琪發醫師的訪談影片,醫師提到失智症患者常有「被偷妄想」和「記憶斷片」。這些是大腦生病的症狀,但在不了解病情的家人眼中,這些「指控」往往被當成「事實」。 很多令人遺憾的爭產官司,起因並非手足本性貪婪,而是對失智症狀的認識不足。遠距的家人因為不了解病程,容易猜忌第一線照顧者。今天想跟大家分享,如何透過「家庭照顧協議」來消除這些因誤解而生的法律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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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的效力與界限:從法院實務看契約的落實與挑戰
「意定監護」制度提供民眾在意識清楚時,預先規劃未來監護人的一種法律途徑。這項制度旨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確保晚年生活與財產能由信任的人選協助管理。 然而,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是否就代表具有絕對的效力? 觀察幾個法院實務見解,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仍會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進行審查。當「意定監護契約」與「本人最佳利益」出現落差時,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進行調整。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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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與筆錄爭議預防」課程心得
一、前言 鄧律師昨日(114年11月1日)參與了全律會舉辦的「家事律師帶狀系列課程」,主要是談到「家事律師如何促成調解及預防調解筆錄可能發生的爭議」。這堂課內容非常貼近實務,也點出了許多家事案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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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雙亡後,養子女回復本姓的方法
一、前言 近日有民眾詢問,其為養子女,然養父母均已亡故,現年事已高,欲回復其本生家庭姓氏,應循何種途徑?得否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問題涉及收養關係存續中之姓氏變更限制,以及收養關係終止之法律效果。本文旨在剖析相關法規範,釐清收養關係存續性對姓氏變更之拘束,並論述回復本姓之正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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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直接請求法院裁定對方付扶養費嗎?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孩子的扶養費。過去,實務見解有一說扶養的方法、付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要先跟對方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就由親屬會議定之。這個觀念讓許多獨自照顧孩子的家長感到困擾,因為在關係已經破裂的情況下,要和前配偶坐下來好好談錢,簡直是難上加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裁定(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6號),這個觀念在「離婚後」的案件中並不完全適用。法院為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了更直接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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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路上的溫柔與洞察:從創傷知情到資源連結
114年5月5日,我參加嘉義地院舉辦的家事調解委員研習課程,對我而言,不啻為一場深刻的啟發與賦能。在處理錯綜複雜的家事案件時,我們常需在法律的框架下,細膩地觸碰人性的柔軟與脆弱。本次課程,尤其在「創傷知情」概念的闡述上,為我開啟了嶄新的視角,也讓我對調解工作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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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講座分享:在離異風暴中,安頓自己、看見孩子
一、引言 經手過離婚案件的我,深知離婚或分居對家庭帶來的衝擊。上禮拜六,我參與了一場由一位高雄少家法院家事調查官主講的講座—「陪孩子走一段回家的路」,主題圍繞著如何理解家事紛爭背後真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在過程中保護我們的孩子。 這場講座讓我獲益良多,也深刻感受到許多父母在面對訴訟壓力與關係破裂時的掙扎。因此,我想將這場講座中寶貴的內容與觀點分享出來,希望能提供一些實用的資訊與方法,幫助正在經歷這個困難時期的爸爸媽媽們,更了解可能遇到的程序(如家事調查),並學習如何更好地覺察自身狀態、理解創傷可能帶來的影響,最重要的是,找到保護孩子、讓他們能相對安然度過這場風暴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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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風暴中定錨:以「自我關懷」與「回應力」找回內在平靜與力量
前言:來自溫柔喚醒的啟示 在處理家庭法律案件的漫漫長路上,我時常感受到當事人身處其中的焦慮、疲憊,甚至是心力交瘁的耗竭感。法律程序的要求、情感的糾結、對未來的茫然,交織成巨大的壓力,幾乎讓人窒息。面對這一切,我們該如何自處? 這不禁讓我想起一個久遠的記憶片段——童年某次賴床,長輩並非催促或責備,只是來到床邊,用極其溫柔的聲音輕輕喚醒。那瞬間,沒有對錯的評判,只有全然的包容與接納。這份溫柔,在日後一次偶然聽到「哇賽心理學」頻道談及「接納自己的情緒,允許自己的情緒,靜靜地陪伴」時,再次深刻地觸動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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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起風波:借名?附負擔贈與?最高法院判決解析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是對於一起因土地繼承而生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爭議所為的判決。本案件的核心,在於探討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以及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性質為何。這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權益,更涉及民法中關於繼承、公同共有、借名登記、附負擔贈與等重要法律概念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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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98年5月22日前繼承保證債務,是否可以主張有限清償責任?-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
若於98年5月22日前繼承保證債務者,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主張有限清償責任?就此問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有所說明。此事件的原因事實大致為:上訴人潘貴志的父親生前為一間公司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公司倒閉積欠債務。 父親於民國86年8月23日過世後,潘貴志繼承遺產,但因其不知道有這筆債務,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權人於是向潘貴志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他償還父親生前的保證債務。以下就此事件的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析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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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技巧分享
在現代社會,家庭紛爭日益複雜,如何有效化解衝突,維護家庭和諧成為重要的課題,這對於家事調解,也是一大挑戰。剛好最近筆者在司法周刊第2237期看到賴月蜜副教授受邀至彰化地院談家事調解技巧,覺得滿受用的,整理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