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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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98年5月22日前繼承保證債務,是否可以主張有限清償責任?-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
若於98年5月22日前繼承保證債務者,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主張有限清償責任?就此問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有所說明。此事件的原因事實大致為:上訴人潘貴志的父親生前為一間公司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公司倒閉積欠債務。 父親於民國86年8月23日過世後,潘貴志繼承遺產,但因其不知道有這筆債務,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權人於是向潘貴志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他償還父親生前的保證債務。以下就此事件的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析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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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技巧分享
在現代社會,家庭紛爭日益複雜,如何有效化解衝突,維護家庭和諧成為重要的課題,這對於家事調解,也是一大挑戰。剛好最近筆者在司法周刊第2237期看到賴月蜜副教授受邀至彰化地院談家事調解技巧,覺得滿受用的,整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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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生活費」?是否會因夫妻分居而有所影響?
家庭生活費是維持家庭日常運作的必要開銷,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等,都涵蓋在內。然而,家庭生活費的範圍究竟為何?夫妻又該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呢?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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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
之前調解時,遇到遺產分割的案件,相對人一方忿忿不平地說:「為什麼對方連說一聲都沒有說,就把我列為被告?這樣感覺我好像做錯事一樣。」聲請人解釋說,因為其中一名繼承人避而不見,聽從專業意見,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在此要說明的是,遺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協議分割,第二種是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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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否違憲?
113年10月28日新出爐了一號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憲法判決,主要是針對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無違憲的問題。 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光看這個規定可能沒有感覺,以下就來看看案例事實,就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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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自我照顧
在離婚諮詢中,常常看到好受傷的當事人,在對話的那一頭,正在經歷自己的情緒,訴說著自己的委屈,想要把自己所受的傷,轉化成金錢上請求賠償或補償的金額,但是,當律師在詢問與法律上相關的問題及證據時,又說不太出來,面對律師的詢問時,彷彿又正在經驗另一種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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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婚姻、不將就的人生
最近很火紅的韓劇-好搭檔,是在講述離婚律師與其個案的故事,看了滿有感觸的。 特別有一集談到有一對老夫妻,孩子都成年在外工作了,但丈夫在家裡都要仰賴太太幫他打理,兒子也會要求這位太太幫他做事情,但是當這個太太想要尋求自己的夢想、開自己的工作室時,卻被丈夫一口拒絕,認為在家裡有吃有住年紀一大把,追求什麼夢想,兒子女兒也均沆瀣一氣地認為母親都沒為他們著想、過於任性,太太因而到律所諮詢離婚。她說道:我一輩子奉獻在這個家庭,你們可以追求自己的人生,那我呢?後來丈夫知道過去總是忽略太太的需求,因而與太太做成分居協議,並給予一筆財產,也會主動幫太太倒水,且說:我要努力地把太太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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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的上課心得分享
鄧羽秢律師於113年7月參加法官學院舉辦之家事事件調解委員研習會,本次研習會核心主軸均與家庭暴力相關,有從性別觀點看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案件子女會面交往調解相關,也有家庭暴力的樣貌還有網絡合作等等,內容極為豐富,講師亦分享了在家事調解還有帶領家庭暴力相對人工作坊之經驗,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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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經抗告審裁定廢棄選任監護人,另選他人擔任,則在抗告審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該他人即生效力;且監護宣告抗告審裁定不因再抗告而停止效力
對成年人聲請監護宣告,在一審法院裁定下來,如果就選任監護人的部分提抗告,且抗告審法院也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那麼抗告審的裁定什麼時候生效?又如果有人再就抗告審裁定提出再抗告,則抗告審改選第三人為監護人的裁定,效力是否會受影響?就此,司法院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17684號函有提出其意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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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筆遺囑需要注意的幾件事
根據報載:「新北市1名陳姓婦人(82歲)生前找了…某律師事務所的管姓律師預立遺囑,將市價300多萬的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孫、次孫共同繼承,立下遺囑8天後便離世,但陳婦的兒子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卻被告知因遺囑立遺囑人陳婦、代筆人…律師等3位見證律師僅蓋章均未親自簽名,認定遺囑無效」(新聞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47863&fbclid=IwAR3rtSih-IfHUtwflkbnkz8LoQYX26tU0YO0ISU6K_MwIS9Bo_RmcTYoi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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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配偶約定:「外遇的一方須按月給付他方一定金額直至他方老死」的切結書,其性質為何?能否對違約之一方請求給付?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是一則與簽立外遇切結書相關的議題,其案例事實略為:甲、乙兩人於90年12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A、B、C、D四名子女,109年1月13日經判決離婚確定。96年4月3日甲簽立一份切結書給乙:「本人甲,若有外遇,本人與乙所生之小孩A,監護權歸乙,並按月支付乙新臺幣20萬元至乙老死。」但甲簽立完該切結書之後,從104年1月18日起跟他人發展不正常的男女關係,乙就依照這份切結書對甲提告,請求甲給付從104年1月18日至107年3月31日的金額共769萬323元(過去已發生),還有未來從107年4月1日起至乙仍生存之145年6月8日止,按月給付乙20萬元(未來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