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是維持家庭日常運作的必要開銷,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等,都涵蓋在內。然而,家庭生活費的範圍究竟為何?夫妻又該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呢?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議題。
什麼是家庭生活費?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所謂家庭生活費,是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1。又家庭生活費數額如何決定?就要看夫妻間有無約定(例如婚姻協議),若有約定,則依其約定,若無約定者,則依照家庭實際支出來加以計算。至於家庭生活費如何分擔?則取決於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決定各自要分擔之數額。
夫妻若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是否就不用支付家庭生活費?
此外,若夫妻間分居,離家的一方是否就不用支付家庭生活費?而讓他方自行負擔即可?曾經有一名太太主張先生外遇拋妻棄子多年,搬離兩造住所後,除了支付瓦斯費、水費及管理費外,未再支付其家庭生活費,因此依民法1003條之1、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按兩造共同住所地最低生活費,來計算並請求家庭生活費,還有須支付太太生病所需之醫療費。雖然該案的二審法院以:「兩造的子女均已成年,太太無單據可證明有其主張的家庭生活費支出」、「於分居期間,先生有負擔市內電話費、水費、電費及瓦斯費,且太太的存款總額應足夠負擔太太8年以上的生活所需,且先前亦能提出400萬元之擔保金執行假扣押」、「各自膳食費、醫療費、油資、汽車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合稱系爭費用)非屬家庭生活費用」,以此認為太太不需要受先生扶養,且太太的生活支出非屬家庭生活費,而駁回太太的請求。
不過這個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則有不同意見,其指出:「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是夫妻之一方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超過其分擔額時,不問其能否維持生活,均得請求他方給付該超過部分之家庭生活費用。此與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並不相同。」所以夫妻間請求「家庭生活費」與「扶養費」的要件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且最高法院又指出,原審法院未予以釐清「先生就兩造分居有無可歸責事由」,以及「太太請求的家庭生活費是否屬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因此廢棄原裁定,由原審法院更為裁定。2也就是說,若先生對於分居是有可歸責事由,太太可向先生請求支付家庭生活費。
給讀者的建議:
可以透過婚前契約或婚姻契約,來約定家庭生活費的數額,及如何分擔等內容,也可避免因為柴米油鹽醬醋茶而埋下未來爭吵的因子;如果未來真的很不幸要走到訴訟,也可以降低舉證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