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

之前調解時,遇到遺產分割的案件,相對人一方忿忿不平地說:「為什麼對方連說一聲都沒有說,就把我列為被告?這樣感覺我好像做錯事一樣。」聲請人解釋說,因為其中一名繼承人避而不見,聽從專業意見,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在此要說明的是,遺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協議分割,第二種是裁判分割。

若採取第一種協議分割,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能辦理。因此,像上開這個案件,有一個人避而不見的情況下,就要向法院訴請第二種的遺產分割。因為遺產分割訴訟為強制調解事件(遺產分割屬於家事件法之丙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所以法院會先排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到訴訟審理程序,而且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繼承人,須以其他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這樣程序才會合法。

可以理解的是,上法院很容易連結到「不好的事情」,但是有時候為了解決問題,上法院是不得不的事情;而且「原告」、「被告」可以理解是一種法律規定的代名詞,並非做錯事才被稱為「被告」。其實現代的法院,還兼及「法治教育」的功能,轉個念,想著上法院來體驗一下訴訟法規定,或許可以讓自己的心情比較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