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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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筆遺囑需要注意的幾件事
根據報載:「新北市1名陳姓婦人(82歲)生前找了…某律師事務所的管姓律師預立遺囑,將市價300多萬的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孫、次孫共同繼承,立下遺囑8天後便離世,但陳婦的兒子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卻被告知因遺囑立遺囑人陳婦、代筆人…律師等3位見證律師僅蓋章均未親自簽名,認定遺囑無效」(新聞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47863&fbclid=IwAR3rtSih-IfHUtwflkbnkz8LoQYX26tU0YO0ISU6K_MwIS9Bo_RmcTYoi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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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配偶約定:「外遇的一方須按月給付他方一定金額直至他方老死」的切結書,其性質為何?能否對違約之一方請求給付?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是一則與簽立外遇切結書相關的議題,其案例事實略為:甲、乙兩人於90年12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A、B、C、D四名子女,109年1月13日經判決離婚確定。96年4月3日甲簽立一份切結書給乙:「本人甲,若有外遇,本人與乙所生之小孩A,監護權歸乙,並按月支付乙新臺幣20萬元至乙老死。」但甲簽立完該切結書之後,從104年1月18日起跟他人發展不正常的男女關係,乙就依照這份切結書對甲提告,請求甲給付從104年1月18日至107年3月31日的金額共769萬323元(過去已發生),還有未來從107年4月1日起至乙仍生存之145年6月8日止,按月給付乙20萬元(未來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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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可不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先預納訴訟費用,不過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是不是就不能打官司了?若有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也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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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因債務人積欠債權人連帶保證債務未償還,債權人拿著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有向保險公司購買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壽險契約,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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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離婚限制的最新實務見解-淺介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
在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第1052條修正以前,如果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僅限於配偶有法條所列的10種情形,才能被准許離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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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或義務(俗稱爭取單獨監護)後,可能有哪些程序事情需要完成或配合?
離婚的夫妻如果對於未成年子女要由誰擔任親權人沒有共識,而向法院聲請酌定要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時,因為法院必須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希望父母親可以冷靜回到父母親職角色的身上,因此會有以下事項需要當事人來完成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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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注意什麼事?
雖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以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像是幫未成年子女開立存款帳戶、買東西等等,也可以共同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參照)【註】,不過若是要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則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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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有扶養子女,子女是否一律均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常見有父母親因久與子女斷絕聯繫,年老時因經濟狀況不佳到法院聲請對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這時候,被請求的子女其中一項主張便是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不過這樣的主張,是否均會獲得法院認同,則要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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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要照顧者不願意依照調(和)解筆錄或裁判,讓探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有什麼方法可以履行會面交往方案?
父母離婚通常會伴隨著未成年子女親權要由誰行使或負擔的決定,若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如果是經由法院調(和)解,或是經由法院裁判,通常會約定或判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是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以下以「同住方」稱之),這個時候通常會在調(和)解筆錄或是裁判裡約定或記載:不是擔任親權人或是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下以「探視方」稱之),可以在特定時段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不過有時候會遇到堅持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方案的同住方,這時候探視方該如何執行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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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立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的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常遇到有立遺囑人家屬打電話來說要到事務所請律師寫遺囑,不過一問之下,才知道立遺囑人本人有高齡、失智、不識字等等問題,並非有這樣特徵的人不能寫遺囑,而是要特別說明的是:若找律師代筆遺囑時,律師會根據與立遺囑人的對話,親身體驗立遺囑人的意識是否清楚,並且立遺囑人必須是本於自由意識,在三名見證人(包含律師)面前自己說出遺囑意旨,再由律師筆記、宣讀、講解,不能先由律師將事先擬好的遺囑內容給立遺囑人聽,立遺囑人僅以點頭、「恩」等方式回答,否則嗣後很有可能會被認定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