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經抗告審裁定廢棄選任監護人,另選他人擔任,則在抗告審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該他人即生效力;且監護宣告抗告審裁定不因再抗告而停止效力

對成年人聲請監護宣告,在一審法院裁定下來,如果就選任監護人的部分提抗告,且抗告審法院也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那麼抗告審的裁定什麼時候生效?又如果有人再就抗告審裁定提出再抗告,則抗告審改選第三人為監護人的裁定,效力是否會受影響?就此,司法院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17684號函有提出其意見,全文如下1

  1.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任監護人及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於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參照)。是一審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及指定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抗告審裁定廢棄選任監護人部分,另選他人擔任,於送達或當庭告知該他人,即生效力。另抗告審裁定於送達前經一審法院選任之監護人後,始對其發生效力;裁定送達前所為監護行為效力,則不受影響(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5項參照)。
  2. 至家事事件法第170第1項係在規範廢棄監護宣告之效力,即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為維護交易安全,關於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人所為行為不失其效力(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核與同法第169條係在規範「監護宣告之裁定」之生效時點,係屬二事。故來函所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7月5日裁定廢棄一審選任謝○哲擔任監護人部分,改由謝○珍擔任,應於該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謝○珍時生效,而非該裁定確定時。
  3. 又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但書固規定: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裁定之效力。惟監護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1條參照),故不因已合法提起再抗告而影響抗告審裁定已發生改選他監護人之效力
  1. 資料來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1766.00&utm_source=epaper&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1280-2024.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