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的「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是拋棄什麼權利?

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的「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是拋棄什麼權利?

去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和解或調解的時候,常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的最後一款會記載「其餘請求權均拋棄」,究竟這款拋棄的範圍為何?是有時候會有爭議的地方。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曾提到:「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相互間欲求解決之爭點為限,至於其他爭點,或尚未發生爭執之法律關係,雖與和解事件有關,如當事人並無欲求一併解決之意思,要不能因其權利人未表示保留其權利,而認該權利已因和解讓步,視為拋棄而消滅。準此,當事人和解之範圍,因讓步之結果,影響到其他權利是否拋棄。」由上可知,拋棄的範圍,還是要看和解或調解的標的範圍決定,所以和解或調解筆錄上一開始會記載本次和解或調解的標的內容,接下來是和解條件,最後才能夠看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是拋棄什麼內容。

如果想要紛爭一次解決,不想延伸其他訴訟的話,建議可以將所拋棄的範圍寫清楚,例如「就勞動契約關係所衍生之一切請求權均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