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顧服務員的「轉場費」是否屬於工資?

居家照顧服務員若要服務個案,需往來各個不同的案家,通常其薪資會有一項叫做「轉場費」。不過「轉場費」的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工資?此涉及平均工資、加班費等等之計算,因此,有釐清此性質之必要。

就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指出:「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而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就照服員之工資工時、轉場交通時間乙節,業分別以107年4月2日勞動條3字第0000000000號、107年4月10日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表示『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不同指定之工作場所工作,於各指定場所往來之必要交通時間屬工作時間』、『有關轉場交通時間應否給薪1節,如經上開規定認定轉場交通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自應給付工資』等語明確。是勞工依雇主指示於不同之指定工作場所工作,於各指定場所往來之必要交通時間,本屬工作時間而應由雇主給付工資,係屬至明。」

由上開判決意旨來看,轉場費若是因居服員往來不同案家,依照必要交通時間所給予,則必要之交通時間亦屬於工時,此時「轉場費」即屬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