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可不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先預納訴訟費用,不過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是不是就不能打官司了?若有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也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註1】。
不過如果是適用家事事件法的事件,能不能在起訴或聲請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大致上可以分成「家事訴訟事件」跟「家事非訟事件」,如果是家事訴訟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救助規定,所以如果是家事訴訟事件無資力的原告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在向法院起訴時,是可以一併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
不過如果是「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能不能像家事訴訟事件一樣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的規定?之所以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是準用「非訟事件法」,又非訟事件法沒有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因此就會有「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的問題。
就此,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雖然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為了實質上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因此訴訟救助不應侷限訴訟事件才有適用,縱使沒有準用規定,仍應類推適用【註2】。
所以,若是沒有資力的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一樣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 【註1】詳細規定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10001&bp=15
- 【註2】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282-34611-bee97-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