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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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立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的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常遇到有立遺囑人家屬打電話來說要到事務所請律師寫遺囑,不過一問之下,才知道立遺囑人本人有高齡、失智、不識字等等問題,並非有這樣特徵的人不能寫遺囑,而是要特別說明的是:若找律師代筆遺囑時,律師會根據與立遺囑人的對話,親身體驗立遺囑人的意識是否清楚,並且立遺囑人必須是本於自由意識,在三名見證人(包含律師)面前自己說出遺囑意旨,再由律師筆記、宣讀、講解,不能先由律師將事先擬好的遺囑內容給立遺囑人聽,立遺囑人僅以點頭、「恩」等方式回答,否則嗣後很有可能會被認定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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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中的「程序監理人」是什麼角色?
我國家事事件法在民國101年立法時,引入了「程序監理人」的制度。這個制度對於有的民眾來說可能還滿陌生的,究竟什麼是程序監理人?什麼情況需要程序監理人?另外跟既有的社工訪視,還有也是101年立法新增的家事調查官,有何不同之處?以下就來稍微介紹一下,讓讀者對這個角色有初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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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繼承人同時為保險金之指定受益人,則該保險金是否為繼承遺產之一部分?
關於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之保險金是否屬於繼承遺產之一部分?保險法第112條及第113條分別規定,若保險契約有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將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金就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傷害保險亦準用此規定)。所以如果繼承人同時為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的指定受益人,依上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該保險金仍然不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此是基於保險契約而來,並非因繼承所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就此亦所說明,詳見以下判決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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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之幾個疑問
一、前情提要 日前就台灣母親與義大利籍父親爭奪未成年子女事件,在新聞鬧得沸沸揚揚【註1】,父母雙方均各自聲請改定親權並聲請暫時處分。其中關於父親聲請暫時處分,是母親將小孩帶回台灣後,於108年3月19日來台聲請,其聲請暫時處分內容包含:1.母親應交付小孩給父親、2.父親得在一審改定親權裁定前,攜帶小孩出境至義大利同住、3.在小孩於義大利期間,母親得於不影響子女日常作息下,與子女以書信,通訊軟體或電話等方式聯絡,後經法院准許確定。嗣後母親以該裁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憲法法庭先作成停止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而憲法法庭於111年3月18日作出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停止執行上開交付子女之裁定【註2】,嗣於111年5月27日就父親聲請之暫時處分確定裁定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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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一方之配偶對已死亡配偶之父母親有扶養義務嗎?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姻親關係之消滅,不包含配偶死亡,有民眾因看到這樣的規定而產生好奇:若配偶一方死亡,而且還跟著孩子與死亡配偶之父母同住,是否要扶養死亡配偶之父母親到終老? 扶養義務之發生,並非看單一條文即可下判斷,扶養的概念包含「扶養請求權之發生」、「扶養請求權之要件」、「扶養之順序」,以及「扶養義務之種類」,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會發生扶養義務,茲一一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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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人可以隨意挪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嗎?如何查核有無挪用?
若父母受監護宣告,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有時候不免會發生其他子女擔心監護人隨意處分父母的財產或挪為己用。而究竟法律上如何規定監護人的財產使用處分的權限?倘若監護人保管受監護人財務異常卻不願向其他人說明如何管理父母財產者,要如何命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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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用給付小孩扶養費,能否再提告要扶養費?
一、案例事實: 阿明跟阿花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小華,後來阿花跟阿明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阿明擔任小華的親權人並負擔小華全部的扶養費,且不再向阿花請求小華之任何扶養費用(該離婚協議書已辦理登記)。日後阿明可否另外以小華的名義對阿花提告給付扶養費?若可以,阿花如何依照離婚協議書免除扶養費之約定來主張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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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要如何計算及負擔?
一、前言 常常看到離婚分居的父母因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事情喬不攏而對簿公堂,不管是訴訟或者是調解場合總會有形形色色的主張。為了讓民眾對此部分有多一點了解,所以撰寫此文,讓有需要的民眾可以閱讀。不過扶養費的議題很多,這只是一小部分,還會有其他延伸問題,加上也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若有此方面議題的讀者,建議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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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前,要不要先就繼承的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之前,若遺產有不動產,需不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對於訴訟會有什麼影響?又該辦理繼承登記需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可以嗎?以下就遺產分割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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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簡介
一、前言 最近有件關於交付未成年子女的強制執行新聞頗受關注,除了台北地院曾為他們的案件罕見發出新聞稿外【因為家事事件不公開原則,新聞稿見註1】,也讓憲法法庭於111年3月18日做出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的第一件暫時處分【註2】,以下根據前揭官方資料,整理原因事實及說明何謂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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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分享】有力量的媽媽
在法庭上,常看到離婚夫妻雙方,將情緒帶入了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訴訟中,有時候會看到,因為夫妻雙方的憤怒值提升,隨之延伸出其他的訴訟。 「對方實在太可惡了!我一定要告死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