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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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判決分享】經大陸法院判准離婚及分配在大陸地區的婚後財產確定,嗣後可否再就臺灣財產向臺灣法院起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案例事實: 民國69年間,有兩個人在大陸登記結婚,因他們婚後沒有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故其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後來他們經大陸法院判准離婚及及分配在大陸地區之婚後財產確定,該判決拿來臺灣經地方法院裁定認可,嗣後他們一方能否再來臺灣對他方在臺灣的財產訴請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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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配偶外遇了,他方配偶能否主張其「配偶權」被侵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一、前言: 近期有一則判決廣受討論(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當時新聞標題一出,大部分的討論似乎著重於「通姦除罪化以至於無法主張配偶權被侵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不過與其看新聞的討論,倒不如看看判決原文怎麼說,再來思考討論判決的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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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心得分享】溝通技巧與衝突化解工作坊
大前天,我到法官學院參加溝通技巧與衝突化解工作坊,主要是以未成年子女為中心的家事調解進行模式,其中,透過兒少權心會(全名為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成員的演出,看到一對面臨離婚的高衝突父母,以及夾在中間兩難的孩子,就如同我們在家事調解看到的場景。我們從戲劇中觀察了飾演孩子角色的情緒、想法與行為反應,以及父母離婚對其所產生的影響,也看到了高衝突父母在調解過程中所經歷的困難,在在是家事調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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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為離婚約定子女改姓,嗣後復合結婚,能不能再幫子女改姓?
一、案例事實 有一對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在孩子出生時約定從父姓,後來他們在107年10月17日兩願離婚,約定該子女變更從母姓,嗣後這對夫妻在108年9月3日再結婚,他們想要把子女的姓氏改回父姓。如果要幫未成年子女改第二次姓氏,戶政機關可以辦理嗎?若向法院聲請變更,法院會准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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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範圍為何?如何辦理?
一、什麼是委託監護?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像是我們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文舉的例子,長年沒有在未成年子女身邊的媽媽,可以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用書面委託小孩的祖父行使監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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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一、案例問題: 小華的父母在小華3歲時離婚,約定小華的親權由爸爸行使或負擔。而小華的媽媽自離婚後,就遠走他鄉,沒人知道去了哪裡。小華6歲的時候,爸爸因車禍身亡,此時小華的祖父向法院聲請由他擔任小華的監護人可不可行?如果行不通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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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跟配偶離婚了,可不可以用遺囑幫未成年的小孩指定監護人?
一、問題提出: 小花跟小明結婚8年,生了一個小孩,後來小花跟小明協議離婚,約定對於小孩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由小花擔任之(即由小花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以下用民間慣稱的監護權稱之)。近期小花檢查出癌症末期,擔心自己在小孩成年之前就離開人世,因此想要用預立遺囑的方式,指定小孩的外公、外婆為小孩的監護權人,以避免自己死後,未成年小孩的監護權歸小明,請問這個方法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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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進修】什麼是非暴力溝通?如何運用在日常生活中?
因為我在去年有參加法務部修復促進者的初階培訓,所以接觸了「善意溝通」,其中講師推薦了一本書,叫做「非暴力溝通 愛的語言」,是由美國馬歇爾.盧森堡博士所著,最近剛好利用空閒時間把這本書讀完,而我也想要推薦給閱讀這篇文章的讀者,讓您可以使用這套方法,看見自己的內心,把自己的身心照顧好,也可以照顧到身邊的人,或許,可以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衝突。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以評論、否定等語言與別人講話,而聽到的人因為防衛機轉起來,而也開始用否認、轉移等模式回應,進而產生衝突。例如:先生下班回到家看到太太躺在沙發上,立刻破口大罵:「妳整天都在家裡,怎麼屋子裡亂七八糟?」太太聽到立即回擊:「ㄟ,你是在發什麼瘋?屋內不就跟平常一樣嗎?是有多亂?」接下來就是你一言我一語,開始翻舊帳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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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配偶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再跟子女平分」,是這樣嗎?
常聽到有人說:「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死亡時留由遺產,那麼生存的他方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的再跟子女平分。」其實這個說法並不太精確,正確來說,應該是指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基於「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接下來則是依「繼承的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以下就來一一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