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 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有民眾詢問,拋棄繼承是不是要先通知其他繼承人才能向法院辦理?事務所曾在「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一文說明過要件,剛好借此機會做觀念澄清。

  • 什麼是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範圍為何?如何辦理?

    什麼是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範圍為何?如何辦理?

    一、什麼是委託監護?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像是我們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文舉的例子,長年沒有在未成年子女身邊的媽媽,可以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用書面委託小孩的祖父行使監護的職務。

  •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一、案例問題: 小華的父母在小華3歲時離婚,約定小華的親權由爸爸行使或負擔。而小華的媽媽自離婚後,就遠走他鄉,沒人知道去了哪裡。小華6歲的時候,爸爸因車禍身亡,此時小華的祖父向法院聲請由他擔任小華的監護人可不可行?如果行不通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 如果跟配偶離婚了,可不可以用遺囑幫未成年的小孩指定監護人?

    如果跟配偶離婚了,可不可以用遺囑幫未成年的小孩指定監護人?

    一、問題提出: 小花跟小明結婚8年,生了一個小孩,後來小花跟小明協議離婚,約定對於小孩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由小花擔任之(即由小花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以下用民間慣稱的監護權稱之)。近期小花檢查出癌症末期,擔心自己在小孩成年之前就離開人世,因此想要用預立遺囑的方式,指定小孩的外公、外婆為小孩的監護權人,以避免自己死後,未成年小孩的監護權歸小明,請問這個方法可不可行?

  • 【自我進修】什麼是非暴力溝通?如何運用在日常生活中?

    【自我進修】什麼是非暴力溝通?如何運用在日常生活中?

    因為我在去年有參加法務部修復促進者的初階培訓,所以接觸了「善意溝通」,其中講師推薦了一本書,叫做「非暴力溝通 愛的語言」,是由美國馬歇爾.盧森堡博士所著,最近剛好利用空閒時間把這本書讀完,而我也想要推薦給閱讀這篇文章的讀者,讓您可以使用這套方法,看見自己的內心,把自己的身心照顧好,也可以照顧到身邊的人,或許,可以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衝突。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以評論、否定等語言與別人講話,而聽到的人因為防衛機轉起來,而也開始用否認、轉移等模式回應,進而產生衝突。例如:先生下班回到家看到太太躺在沙發上,立刻破口大罵:「妳整天都在家裡,怎麼屋子裡亂七八糟?」太太聽到立即回擊:「ㄟ,你是在發什麼瘋?屋內不就跟平常一樣嗎?是有多亂?」接下來就是你一言我一語,開始翻舊帳的時間。

  • 聽說「配偶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再跟子女平分」,是這樣嗎?

    聽說「配偶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再跟子女平分」,是這樣嗎?

    常聽到有人說:「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死亡時留由遺產,那麼生存的他方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的再跟子女平分。」其實這個說法並不太精確,正確來說,應該是指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基於「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接下來則是依「繼承的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以下就來一一介紹。

  • 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筆者從101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後,除了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外,也會陪同當事人調解,幾年前因緣際會,開始擔任勞資調解委員,也取得勞動部獨任調解人的認證、擔任法院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以及家事調解委員。歷經律師、調解委員兩者身分的轉換,讓筆者有不一樣的思維,並藉此與大家分享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 程序監理人受訓的上課心得

    程序監理人受訓的上課心得

    這兩天筆者到法官學院上程序監理人的課程,筆者想來分享一下這兩天聽到關於「程序監理人制度」的問題。 雖然筆者幾年前經由臺南律師公會推薦、司法院名冊上的程序監理人,但筆者尚未接過案件,更不要說要怎麼訪調、製作報告,而且這個制度出來之後,一開始筆者也不知道程序監理人跟家事調查官的差異,不過上了課之後,筆者之前的自我懷疑感似乎可以降低許多,也釐清一些問題,畢竟制度不完整、費用問題的情況下,很難快速地發展一套專業培訓制度,從家事事件法的程序監理人制度上路之後,是靠法官及程序監理人在法的限度裡,慢慢摸索出自己一套的流程。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讓不太能在法庭清楚表達自己想法的人所設計的制度,希望能為弱勢的人發聲,提出建議報告,相較於家事調查官,可以做深度訪談,可以為受監理人獨立上訴或抗告,筆者的理解是可能可以分擔家調官一部分的負擔,畢竟家調官員額極少,在案件量大且有法庭外訪調必要時,加上當事人願意負擔程序監理人費用時,則可以請法官選任就與案件專業相關的程序監理人來為受監理人發聲(例如是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可能會選任具兒童發展專業的諮商師或心理師擔任程序監理人)。相關的制度及簡介,可以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在此就不贅述。

  •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

    在前一篇文章「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的案例探討,我們提到了該案例有三個爭點,分別為: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就第一個爭點我們已經在前一篇文章說明過了,接下來我們再來討論第2個及第3個爭點。 參、爭點說明

  •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

    壹、案例探討 小明是一名在越南經商的台商,在越南結識了一名當地已婚女子小花,兩人交往一段期間後,小花懷了小明的孩子,小花將孩子生下之後馬上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小明結婚。原本小明很開心的把小花跟孩子一起帶到台灣,想說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小明發現孩子的法律上父親竟然是小花的前夫,於是,小明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雖然獲得了確認判決,但是小明仍不能登記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心急如焚的小明要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呢? 貳、本件爭點 這個案例問題要探討的點有以下幾個: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以下針對上開問題一一說明如下。

  • 不歡而散的夫妻,與夾在中間為難的孩子

    不歡而散的夫妻,與夾在中間為難的孩子

    最近,閱讀了一本書,書名為「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一群本土社工的看見」,裡面描述一群社工在法院裡,從事親子會面服務的看見與轉變:劍拔奴張的父母、受到父母情緒影響而夾在中間為難甚至生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部分父母因為透過親子會面社工的協助,逐次調整會面的方法,學習聽到孩子的心聲而反思過去對待孩子的態度,而逐漸改善親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