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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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筆者從101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後,除了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外,也會陪同當事人調解,幾年前因緣際會,開始擔任勞資調解委員,也取得勞動部獨任調解人的認證、擔任法院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以及家事調解委員。歷經律師、調解委員兩者身分的轉換,讓筆者有不一樣的思維,並藉此與大家分享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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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受訓的上課心得
這兩天筆者到法官學院上程序監理人的課程,筆者想來分享一下這兩天聽到關於「程序監理人制度」的問題。 雖然筆者幾年前經由臺南律師公會推薦、司法院名冊上的程序監理人,但筆者尚未接過案件,更不要說要怎麼訪調、製作報告,而且這個制度出來之後,一開始筆者也不知道程序監理人跟家事調查官的差異,不過上了課之後,筆者之前的自我懷疑感似乎可以降低許多,也釐清一些問題,畢竟制度不完整、費用問題的情況下,很難快速地發展一套專業培訓制度,從家事事件法的程序監理人制度上路之後,是靠法官及程序監理人在法的限度裡,慢慢摸索出自己一套的流程。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讓不太能在法庭清楚表達自己想法的人所設計的制度,希望能為弱勢的人發聲,提出建議報告,相較於家事調查官,可以做深度訪談,可以為受監理人獨立上訴或抗告,筆者的理解是可能可以分擔家調官一部分的負擔,畢竟家調官員額極少,在案件量大且有法庭外訪調必要時,加上當事人願意負擔程序監理人費用時,則可以請法官選任就與案件專業相關的程序監理人來為受監理人發聲(例如是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可能會選任具兒童發展專業的諮商師或心理師擔任程序監理人)。相關的制度及簡介,可以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在此就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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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
在前一篇文章「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的案例探討,我們提到了該案例有三個爭點,分別為: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就第一個爭點我們已經在前一篇文章說明過了,接下來我們再來討論第2個及第3個爭點。 參、爭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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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
壹、案例探討 小明是一名在越南經商的台商,在越南結識了一名當地已婚女子小花,兩人交往一段期間後,小花懷了小明的孩子,小花將孩子生下之後馬上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小明結婚。原本小明很開心的把小花跟孩子一起帶到台灣,想說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小明發現孩子的法律上父親竟然是小花的前夫,於是,小明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雖然獲得了確認判決,但是小明仍不能登記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心急如焚的小明要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呢? 貳、本件爭點 這個案例問題要探討的點有以下幾個: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以下針對上開問題一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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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歡而散的夫妻,與夾在中間為難的孩子
最近,閱讀了一本書,書名為「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一群本土社工的看見」,裡面描述一群社工在法院裡,從事親子會面服務的看見與轉變:劍拔奴張的父母、受到父母情緒影響而夾在中間為難甚至生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部分父母因為透過親子會面社工的協助,逐次調整會面的方法,學習聽到孩子的心聲而反思過去對待孩子的態度,而逐漸改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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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決定讓誰來張羅我年老的大小事-淺談成年意定監護
一、前言 現代的台灣,已經邁入高齡的社會,關於年長者的照顧、扶養,成為一個大問題,許多家庭不乏因為年長者照護問題,而衍伸出家庭糾紛,其中,關於失智或失能年長者的「監護」,就是一個問題,例如當老人家可能身邊留有一點存款或其他資產,但因為他(她)有重度失智而無法料理生活也無法與他人正常溝通,這時候子女可能會擔心其他兄弟姊妹把父母身邊的資產挪走己用,然後就不照顧父母了(又或者是顧及到未來的繼承利益),因而子女們都搶當老人家的監護人,以往的法律制度,必須在發現老人家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司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才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參民法第1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參民法第1111條之1),在法院選定之前,可能親屬會有一番爭吵,也有可能不是老人家最想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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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6年發生繼承債務的情事,繼承人可否不用清償?
一、案例問題: 小花在民國(下同)96年7月間繼承了姊姊一筆卡債100萬元,但沒有繼承任何遺產(姊姊也沒有任何遺產可得繼承),但是資產管理公司在109年3月突然寄發催告信函要小花清償他繼承的上開債務,在此種情形,小花是不是得應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自掏腰包清償上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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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車上加裝GPS以調查配偶是否外遇,是否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一、前言 日前因華南銀行副董事長被控在其前妻(也就是新光人壽副總經理)的座車安裝GPS衛星定位器跟蹤,而被檢方起訴妨害秘密罪,業經高等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因為此案件在新聞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且懷疑配偶外遇而在配偶車上加裝GPS以調查行蹤這件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故本文藉由本則時事新聞,來簡單介紹何謂妨害秘密罪,以及為何法院會認定加裝GPS是觸犯刑事的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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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配偶的「不貞蒐證權」?
一、前言: 一般而言,配偶外遇這件事,因為具有隱密性,所以蒐證相對不容易,通常偷吃的配偶不太會讓另一半碰自己的手機,深怕被發現有什麼不可告人的親密對話;也會藉故不在家(例如說哪個同事或麻吉朋友有約啦~要加班啦~等等),不會告知真正的行蹤,以致於另一半覺得配偶怪怪的,很難蒐集到證據。 因此,要查配偶外遇這件事,就必須要想盡辦法看如何看到對方的訊息對話紀錄、查ETC的紀錄、找徵信社跟蹤及拍攝真正行蹤,更甚者是在配偶車上裝GPS、針孔攝影機等,因為此類的蒐證絕對不會是得到配偶的同意下所取得的證據,所以被蒐證的一方通常會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加以反制,在被起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也會提出「違法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之主張。本文先就民事上關於配偶的「不貞蒐證權」,刑事妨害秘密的部分則留待其他文章再深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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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通姦罪可以告了之後只對外遇的配偶撤回告訴?
這陣子很火紅的韓劇「夫妻的世界」,是在講一對看似幸福美滿的夫妻,在老公外遇之後,所經歷的種種及修復。而明天(109/5/29)下午四點大法官要公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之解釋,剛好可以趁機聊聊我對於通姦罪的一些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