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

壹、案例探討

小明是一名在越南經商的台商,在越南結識了一名當地已婚女子小花,兩人交往一段期間後,小花懷了小明的孩子,小花將孩子生下之後馬上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小明結婚。原本小明很開心的把小花跟孩子一起帶到台灣,想說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小明發現孩子的法律上父親竟然是小花的前夫,於是,小明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雖然獲得了確認判決,但是小明仍不能登記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心急如焚的小明要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呢?

貳、本件爭點

這個案例問題要探討的點有以下幾個:

  1.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2.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3.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以下針對上開問題一一說明如下。

參、爭點說明

一、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越南關於婚生子女的認定跟臺灣法有相似之處,根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63條第1項規定:婚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2項則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

再回來看本案例,因為孩子是在小花前婚姻關係期間所有,依上開越南國的法律,推定孩子為前夫的婚生子女。既然孩子被推定為前夫的婚生子女,則應該要去推翻這個跟事實相反的推定,以小花或小孩為原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註1】,然後再由小明認領成為法律上之父親【註2】。至於小明只是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話,原本法律上推定生父還存在,小明當然就無法順理成章登記為小孩的爸爸。

(文章未完,待續…)

  • 【註1】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二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三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註2】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二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留言

在〈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中有 1 則留言

  1. […] 在前一篇文章「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的案例探討,我們提到了該案例有三個爭點,分別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