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101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後,除了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外,也會陪同當事人調解,幾年前因緣際會,開始擔任勞資調解委員,也取得勞動部獨任調解人的認證、擔任法院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以及家事調解委員。歷經律師、調解委員兩者身分的轉換,讓筆者有不一樣的思維,並藉此與大家分享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一、從律師角色來看調解制度
除了私下協助當事人簽立和解契約,或者是為了讓刑事被告減輕量刑而積極請被告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之外,以前筆者在擔任受雇律師所聽到的是:律師不太喜歡積極勸當事人調解或和解。可以理解的原因有四:
- 調解可能有時候一次要談很久(包含法律及非法律上的小細節,還要照顧當事人的情緒),或者是覺得談不成的機率非常高,對於忙碌的律師來說,去調解太浪費時間。
- 積極勸諭反而會讓當事人覺得律師沒站在自己這邊。
- 律師擔心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反悔談好的條件而來責怪律師,認為律師在調解中沒有扮演好分析及談判角色,為其爭取更優渥的條件【註1】。
- 律師擔心若因思慮不周以至於調解條件的作成有瑕疵或未達到當事人的目的,則嗣後可能會遭當事人責怪或求償。
二、訴訟與調解的不同之處
以前筆者也會有上述想法,認為調解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不過時至今日,隨著經驗的累積,以及去進修所學,而有不同的看法。
其實,訴訟並非操之在己,是把命運交給法官去決定,而法官在決定之前,是看兩造當事人所呈現的故事情節及所支持的證據,如此一來,訴訟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因為足以論述的證據可能欠缺或不足,以至於無法讓法官為有利於我方的裁判【註2】;又訴訟不是一時半刻即可結束,可能會歷經半年、一年以上的時間、舟車勞頓,還有面臨不確定性的心理上煎熬,簡而言之,訴訟是一種高成本、最後手段的途徑【註3】。有別於訴訟,調解是一種解決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制度,希望當事人在其利益衡量或具體考量狀況後,談出自己可以接受的條件,為自己的案件設立停損點。
不過筆者也必須承認,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調解或適合調解,仍要看案件的性質及當事人的狀況而定。
三、律師在調解程序可以如何協助當事人
有的人可能會覺得,調解只要去講一講就好了,就像菜市場喊價,不太需要法律專業協助。筆者要說明的是,這是要看調解標的及場合,如果是在鄉鎮市區公所單純談一筆錢,通常就是雙方各自說出一筆金額,調委從中斡旋,最後取雙方提的金額中間值作為和解條件,雖然調解的現場看似不太需要律師出面,但是建議在調解前先找律師討論案情,估算金額大概在哪裡,會讓自己心裡有個底【註4】。
至於勞資爭議調解或進入到法院的調解,建議還是找律師協助,因為在這兩個場合,調委會說明一些法律上的規定或實務見解,律師可以即時做回應及說明。
調解會因為事件性質而需要不一樣的技巧,以後筆者再另外寫文章介紹,以下是筆者歸納出律師在調解大致上可以怎麼協助當事人,以讓當事人較為安心並讓調解順利:
- 事前準備工作:不管是什麼案件都一定要先面談,這樣才能事先掌握案情樣貌,跟當事人進行利害分析,也可以事先預想有何解決策略或調解底線;若是進入到法院的案件,像是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律師會先向法院聲請閱卷檢閱社工訪視報告內容;若有必要,律師也可以預擬條款,作為調解時的參考基準。
- 調解時的角色:律師可以幫當事人發言或為主張,或者是讓當事人發言後再為補充,視案件性質及狀況而定,也可以說明案情概要讓調委快速了解案情;若遇到溝通上的障礙或難題時,可向調解委員要求單邊會議,或適時的在調解室外跟當事人分析法律及事實上的利害關係、確認當事人的想法,進而提出可行的方案供調委及對方參考,或者也可與調委或對造一同討論出具體可行的方案。
- 作成調解紀錄或筆錄時:在調解紀錄或筆錄作成之前,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仔細確認調解內容,看是否符合當事人的意思?條款的約定是否明確?將來是否會衍伸爭議?可否執行?等等,這都可透過律師加以協助。
綜上所述,調解並不如想像中的輕鬆,需要運用法律上的專業及經驗,才能讓案件在調解中順利進行,或者避免讓當事人另外衍伸出其他的法律爭議等等。雖然筆者還稱不上調解達人,但希望透過自身一些經驗分享,讓讀者對律師的工作有進一步的認識。
- 【註1】這種感覺跟當事人拿到不滿意的裁判而責怪法官很類似。
- 【註2】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時,會很生氣的說:「為什麼對方都這樣捏造事實、顛倒是非?」但筆者總會跟當事人說,法庭是一個不太會還原事實的地方,最清楚事實的只有經歷過的當事人(因為沒有人可以搭小叮噹的時光機重返案件發生地點去看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而且當事人所看的不見得是事情的全貌,所以在法庭上看到的,是用證據在重新拼湊的事實,而非最原始的事實。
- 【註3】但是如果是專門且長期告人的訟棍可能不在此限。
- 【註4】要不要找律師出面調解這件事要視個案而定,無法在本文說出絕對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