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
您知道民法的繼承順位嗎?
一、案例事實: 小花現年60歲,有配偶及三名子女(該三名子女沒有小孩),小花的爸媽都還健在,另外還有其他三名兄弟姐妹,某天小花意外身亡,在小花死亡時名下只有存款3000元,但有負債50萬元。小花的配偶跟兩名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但另外一名子女則覺得這沒有什麼所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小花的三名兄弟姊妹及爸媽因擔心會繼承到小花的債務,所以詢問律師他們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
離婚時,可不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
有時候看好萊塢或台灣的明星離婚,娛樂新聞總是會報導著他們離婚的時候,約定要給多少高額的贍養費給對方。在台灣,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其中內容約定一方要給他方贍養費,那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協議不成,必須交由法院裁判離婚,則此時一方能否訴請他方給付贍養費呢?
-
夫妻間贈與,能否不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記得我所承辦過的案件,曾經遇到在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是否要把夫妻一方贈與給他方的財產提除在婚後財產的分配範圍?例如在家庭分工上,夫負責外出工作、賺錢養家,妻在家裡當全職家庭主婦,夫可能會給妻一部分所賺取的所得(也有可能收入都交給妻管),或者是把婚後買來的房地登記在妻名下,嗣後夫妻離婚時,夫可能會跟妻主張說:「因為先前家裡的財務都歸妻管,妻婚後名下的資產比我多,所以我要跟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妻這時候就會覺得說:「我為這個家生兒育女、做牛做馬、犧牲青春,他憑什麼再來跟我要錢?給我的不就是給我的嗎?」於是,妻就會抗辯:「因為我結婚後都沒有在工作,現在我名下的資產,都是對方送我的,是屬於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所以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對方不應該跟我要這筆錢。」以上到底誰說得比較有道理?
-
夫妻之一方欠債,他方是否有幫忙還債的義務?
去法律諮詢時,曾有民眾詢問:老公在外面積欠卡債或民間借款,老婆有沒有義務幫忙還債?甚至因為擔心老公的負債會連累到老婆,老婆因而生起想離婚的念頭。在此,我們先來介紹一下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再來看看老婆有沒有幫老公還債的義務。
-
從張榮發遺囑事件看繼承規定(下)
根據新聞的報導:「台北地院家事法庭16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等於認定張榮發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將來若全案確定,張國煒預計可獲得約140億元遺產。」該密封遺囑部分內容為:「一、財務遺贈安排:1.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2.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註1】倘若報導所指的140億元就是遺囑指定張國煒單獨繼承張榮發的所有遺產,則可能會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的問題。在此,有幾個議題要跟讀者介紹的是: 1.何謂特留分? 2.立遺囑人可以不理法律上特留分的規定,在遺囑內將財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名子女嗎? 3.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如何主張其權利?
-
從張榮發遺囑事件看繼承規定(上)
根據前陣子之新聞內容,長榮集團已故之總裁張榮發先生,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密封遺囑內容指定張國煒先生單獨繼承其所有之存款、股票及不動產,並接任長榮集團總裁,未保留任何資產給其他子女,而其中張榮發先生之其他一名子女張國政先生認為該密封遺囑無效,因而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此經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認該密封遺囑有效,目前尚未確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人有誰?
新聞上不乏看到有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事件,甚至還有所謂的「恐怖情人」或者是「仰慕者的跟蹤、騷擾」,是否所有人有遭受暴力行為都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聲請保護令?抑或是保護令聲請的主體有範圍限制?茲簡要說明如下:
-
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應注意的事項
實務上常見夫妻離婚後,獨任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一方,會想要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或許係基於對方對孩子的不聞不問,或許是出於自己內心的疙瘩等,原因多端。不過究竟替未成年子女聲請改姓應注意的事項有什麼?以下茲整理法條及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考。
-
從影集「婚姻故事」談我國的裁判離婚實務
壹、前言 前陣子,因為要追「愛的迫降」的關係,所以我訂閱了Netflix。不過,並不是每天都會有新集數可以看,總覺得花了訂閱的月費,不看白不看,於是我瀏覽了Netflix的其他上架影片,剛好看到一部叫做「婚姻故事」的電影。看到電影標題,本以為是在演夫妻間如何維繫婚姻關係的生活調節,但內心不禁納悶:夫妻間的生活有什麼好演的?又不像偶像劇,有男女主角談戀愛的故事,有很多很多的粉紅泡泡。基於這樣的疑問,我就點擊了影片,想要一窺究竟。
-
釋字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下)
四、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是否違憲? 承【釋字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上)】所述,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提到:民法第1146條第2項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一旦過了,那麼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此見解並不合理,於是,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就針對這見解說明違憲的理由,內容如下:
-
釋字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上)
一、前言 在107年12月14日,大法官公布了一號侵害繼承權相關的解釋—釋字771號。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解釋,會影響未來的裁判走向。主要的爭點如下: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是否違憲? 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要看懂上面的爭點前,筆者先來介紹一下什麼是「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在講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