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民法的繼承順位嗎?

一、案例事實:

小花現年60歲,有配偶及三名子女(該三名子女沒有小孩),小花的爸媽都還健在,另外還有其他三名兄弟姐妹,某天小花意外身亡,在小花死亡時名下只有存款3000元,但有負債50萬元。小花的配偶跟兩名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但另外一名子女則覺得這沒有什麼所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小花的三名兄弟姊妹及爸媽因擔心會繼承到小花的債務,所以詢問律師他們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二、案例解析

解題關鍵:確認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是否已均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

所謂拋棄繼承,必須要輪到自己繼承了才需要拋棄,如果先順位還有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註1】,後順位的繼承人就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至於繼承的順位,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依案例事實,小花的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三名子女,雖然配偶跟其中二名子女有辦拋棄繼承,但還有一名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既然第一順位尚有繼承人沒有拋棄或喪失繼承權,則第二順位的父母及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就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了。

【註1】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