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責任制」?

您是否有聽過「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句話呢?雖然「工作責任制」是老闆常常對員工耳提面命的話,員工基於責任心或不放心,即使下了班還是繼續工作,直到把工作趕到老闆要的進度才休息,不過「責任制」這個制度,不是老闆說得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適用「責任制」,以下就帶各位讀者逐一認識責任制的要件吧。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二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以上就是責任制的規定,雖然較其他不是用責任制的勞工來得寬鬆,但還是有一定的限制,以下我們來逐一拆解上開法條規定的要件:

一、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例如: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等。

二、勞雇雙方需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之勞動條件。

雖然工作時間可另行約定,不過仍有每月工作時間的上限,並非可以叫勞工做到天荒地老。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勞動部有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就指出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又老闆原則上每7日至少應給予1天例假,若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且國定假日老闆亦應給予休假,或發給加倍工資【註1】。

所以如果超過核定工時上限,老闆還是要依法給付加班費。

三、須將上開約定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由上可知,責任制是有一定的要件限制,如果沒有符合以上規定,就不能說自己的工作是責任制,還是得回歸一般規定,計算加班費喔。

【註1】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