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人有誰?

新聞上不乏看到有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事件,甚至還有所謂的「恐怖情人」或者是「仰慕者的跟蹤、騷擾」,是否所有人有遭受暴力行為都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聲請保護令?抑或是保護令聲請的主體有範圍限制?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家庭暴力之定義

要說明聲請保護令的主體之前,首先先來介紹家庭暴力的定義。家暴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其中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以下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 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 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 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暴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

由上可知,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方屬家暴法的保護範圍,屬於此定義者,方可聲請保護令。然「家庭成員」的定義為何?

二、「家庭成員」之規定

所謂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3條規定,包括下列規定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此時會有疑問者是:若不是屬於上面規定,但有親密關係之伴侶,這樣是否就不適用家暴法?

三、家暴法之擴大適用

104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定義,將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恐怖情人條款」於104年2月4日正式上路,凡16歲以上在學學生或成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戀人,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亦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家暴法第63條之1參照)【註1】。

四、小結

綜上所述,家暴法保護的對象,除家庭成員間,還包括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被害人。不過如果只是仰慕者的跟蹤騷擾,則以現行法來看,目前似乎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請警察對該跟蹤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若有涉及其他民、刑事之規定則依各該規定提告),雖然日前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草案,惟目前尚未三讀通過,僅能靜待後續的立法動態。

【註1】現代婦女基金會,https://bit.ly/3a68I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