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應注意的事項

實務上常見夫妻離婚後,獨任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一方,會想要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或許係基於對方對孩子的不聞不問,或許是出於自己內心的疙瘩等,原因多端。不過究竟替未成年子女聲請改姓應注意的事項有什麼?以下茲整理法條及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考。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從以上規定可知,父母之一方,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除應有上開四款之一的理由外,尚需提出變更姓氏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所謂「為子女利益」,為抽象法律概念,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而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確實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至於如何為子女利益,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子女之意願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裁定)。至於上開整體情狀,法院參考的依據是什麼?有可能是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當事人及相關親屬或再婚配偶之陳述等(例如: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77號裁定,須依個案而定),來判斷是否符合子女之利益,以決定是否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

綜上所述,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規定的要件,且須有具體事證相佐,法院方會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不得僅泛言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無任何事證,或者陳述與調查事實不符,這都可能會被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