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榮發遺囑事件看繼承規定(下)

根據新聞的報導:「台北地院家事法庭16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等於認定張榮發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將來若全案確定,張國煒預計可獲得約140億元遺產。」該密封遺囑部分內容為:「一、財務遺贈安排:1.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2.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註1】倘若報導所指的140億元就是遺囑指定張國煒單獨繼承張榮發的所有遺產,則可能會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的問題。在此,有幾個議題要跟讀者介紹的是:

  • 1.何謂特留分?
  • 2.立遺囑人可以不理法律上特留分的規定,在遺囑內將財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名子女嗎?
  • 3.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如何主張其權利?

以上幾個議題,茲依序說明如下:

一、何謂特留分?

特留分的規定,乃是為保護法定繼承人之利益,讓其保有最低限度之法定應繼分,而對被繼承人處分遺產自由之部分限制。特留分比例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內容如下: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以發生繼承時,應先算定遺產範圍、繼承人是誰,依民法第1141、1144條算出繼承人之應繼分,再乘以上開規定之比例,即屬於繼承人特留分之部分。

二、立遺囑人可以不理法律上特留分的規定,在遺囑內書寫將財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名子女嗎?

在實務上,常見立遺囑人希望其死亡後,由部分子女繼承(例如只給兒子不給女兒),不希望全部的子女均繼承,此有可能係基於立遺囑人與各該子女的關係,亦有可能基於傳統觀念,認為女兒嫁出去就是夫家的人,若讓女兒繼承就是讓家產淪落到外人手上,所以就會有不願意讓特定子女繼承的現象。不過,除非繼承人有發生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而不得繼承【註2】,或者在繼承時拋棄繼承,否則法律保障繼承人至少會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這是無法避免的事。

既然如此,張榮發在遺囑內書立其財產將來均由張國煒單獨繼承,此侵害特留分遺囑的效力為何?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目前實務上認為,遺囑如有違反民法特留分之規定,並不影響遺囑效力,僅係受扣減權利人(即特留分受侵害之人)得類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如何主張其權利?

承上所述,特留分遭侵害之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亦即要回屬於其特留分之部分,其可請求遺產分割主張繼承遺產者須金錢找補,或者主張已辦理繼承登記者須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判決),嗣後再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遺產。

以上即為特留分相關問題介紹,以供讀者有初步之認識。惟遺產訴訟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性,每個事件之內容不盡相同,建議若有這方面疑義的讀者,還是先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註1】新聞連結:https://bit.ly/2JBbEih

【註2】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