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欠債,他方是否有幫忙還債的義務?

去法律諮詢時,曾有民眾詢問:老公在外面積欠卡債或民間借款,老婆有沒有義務幫忙還債?甚至因為擔心老公的負債會連累到老婆,老婆因而生起想離婚的念頭。在此,我們先來介紹一下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再來看看老婆有沒有幫老公還債的義務。

一、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選擇,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所以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三種制度。今天我們就直接針對三種夫妻財產制度下,夫妻之一方是否需要為他方還債乙事做說明,至於三種財產制的內容,擇日再另闢專文介紹。

二、夫妻之一方是否需要為他方還債

(一)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或妻仍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8條),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又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由此規定可知,夫或妻沒有義務為他方還債。

之所以民眾會有此疑慮,在於民法第1011條曾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然後債權人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造成債務人之配偶須以婚後財產償還他方婚前債務之現象(見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理由)。不過以上的規定於101年已經刪除及修正,所以現在已不會再發生債權人以上開規定代位向配偶求償之情事。

(二) 共同財產制

所謂共同財產制,就是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註1】,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條)。若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民法第1034條及修正理由參照)。

(三) 分別財產制

至於分別財產制,就是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1044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46條準用民法第1023條)。是以,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跟法定財產制一樣,各人造業各人擔。

觀察台灣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狀況很少,通常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若老公在外面積欠卡債或民間借款,老婆是沒有義務幫忙還債的。不過附帶一提的是,如果是夫妻之一方欠繳國民年金,則不管適用什麼夫妻財產制,他方需負連帶繳納之義務,此是國民年金法第15條之特別規定,與上開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無關,附予敘明。

  • 【註1】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第2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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