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不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

有時候看好萊塢或台灣的明星離婚,娛樂新聞總是會報導著他們離婚的時候,約定要給多少高額的贍養費給對方。在台灣,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其中內容約定一方要給他方贍養費,那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協議不成,必須交由法院裁判離婚,則此時一方能否訴請他方給付贍養費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為贍養費給與的規定,由此規定可知,要請求法院判准贍養費的部分,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請求之一方必須無過失。
  •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困難者。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4號判決參照)。

至於法院如何計算贍養費?我國實務標準並不一致,可分成【註1】:

  • 以每月法院所酌定之數額並算至請求人再婚或子女成年為止者。
  • 以每月法院所酌定之數額並算至平均餘命者。
  • 以居住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額並算至平均餘命者。
  • 認為贍養費之計算與平均餘命及每人每月消費額無關者。
  • 以每年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算至平均餘命,再依霍夫曼氏扣除中間利息者。
  • 有以酌定一定金額者。

縱上所述,如果贍養費協議不成,要交由法院裁判,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的要件方能判准贍養費之請求。但在此要提醒的是,只有「判決離婚」才需適用民法第1057條的要件,如果是協議離婚,是可以依照雙方的意思去協議贍養費的給與,一旦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就要依協議履行,與上開規定無涉。

  • 【註1】司法院智識庫,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消滅後之給付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6年度家上更(一)字第9號裁判,徐慧怡、官曉薇教授解析,https://bit.ly/2V6MQU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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