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影集「婚姻故事」談我國的裁判離婚實務

壹、前言

前陣子,因為要追「愛的迫降」的關係,所以我訂閱了Netflix。不過,並不是每天都會有新集數可以看,總覺得花了訂閱的月費,不看白不看,於是我瀏覽了Netflix的其他上架影片,剛好看到一部叫做「婚姻故事」的電影。看到電影標題,本以為是在演夫妻間如何維繫婚姻關係的生活調節,但內心不禁納悶:夫妻間的生活有什麼好演的?又不像偶像劇,有男女主角談戀愛的故事,有很多很多的粉紅泡泡。基於這樣的疑問,我就點擊了影片,想要一窺究竟。

電影一開始的鏡頭,呈現的是夫妻雙方在說彼此的好,大概持續了幾分鐘,赫然發現,原來以上是諮商師要求這對面臨離婚的夫妻,以文字回顧這段婚姻的紀錄,後續的劇情,大致就是一段離婚的故事,說的是一對夫妻在走上裁判離婚的路上,所遭遇的心路歷程:覺得對方早已有備而來,自己節節敗退,決定全力反攻;在訴訟中,雙方所聘請的律師將對方妖魔化;雙方的關係越生緊張,除了離婚一戰,連未成年子女親權也成為爭奪的焦點,還有夫妻財產分配也是一大問題。這部劇,其實大致已涵蓋離婚訴訟大部分的訴求(我們都會以「離婚全餐」稱之)。這對離婚夫妻的心理轉變,或許改天再來說說我對一些個案的觀察,本篇文章的重點,是想要透過電影情節,來介紹台灣裁判離婚的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

貳、管轄法院

首先,是管轄法院的問題。影片中,女主角(妻)選擇帶著小孩,從紐約離開男主角(夫)返回加州娘家居住,女主角在加州找了律師,選擇在加州訴請離婚,並將起訴書狀送達給去到加州的男主角,這部分涉及到是要由紐約州或加州法院管轄的問題。在美國,因為每州各有其不同的法律規定,所以管轄法院在哪一州,就會適用該州的州法,而且像劇中男主角要從紐約飛到加州找律師、應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所以管轄法院成為離婚訴訟的第一個戰場。在台灣,雖然沒有上述問題,但真的會有分居兩地的夫妻為了對方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而斤斤計較,通常原、被告都希望能在就近的法院開庭,畢竟,誰會願意為了這種不愉快的事情而奔波呢?不過,家事事件法第52條對訴請離婚(家事訴訟事件)的管轄法院有所規定:「(第一項)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第二項)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三項)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四項)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及,除非離婚當事人有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通常不太可能發生),否則專屬於「夫妻之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過,電影中除了訴請離婚外,尚有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家事訴訟事件)。雖然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酌定親權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管轄;無居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則是因家事事件法無另外有管轄之規定,故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然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親權酌定事件,需合併於離婚訴訟事件審理;同法第41條、第42條則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由此以觀,以一訴請求離婚、親權酌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者,該案件則會合併由專屬離婚事件之管轄法院審理、裁判。

參、裁判離婚之事由

接著,是關於訴請離婚之事由。影片中的女主角,因為不滿長期遷就於男主角,而失去自我,心理長期不滿累積之下,於是女主角決定在美國加州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該州聲請離婚是不需要證明婚姻破裂是因為對方的過錯或不當行為所致,這點與我國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由上可知,若要在我國訴請裁判離婚,必須提出對造有上開規定之情事及證據。需注意的是,如果是依照上開規定第2項訴請離婚,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參照),且本項規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判決參照)。回頭看劇中女主角想離婚的理由,是因為她在婚後放棄了原本在加州的事業,到紐約與男主角同住,成就男主角的事業,光環都環繞在男主角,久而久之,她覺得在這個婚姻她逐漸看不到自己,也沒有自己的聲音,長久的壓抑下來,她想做出改變,但男主角無法放棄現在的生活樣貌,女主角因而訴請離婚。如果這樣的案例發生在台灣,最有可能的就是檢視其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事由,而且要依照上開最高法院的標準來檢視是否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以及要衡量雙方有責的程度,這件事可能需要下點功夫。不過也因為如此,所以在攻防上就變成雙方努力地將對方妖魔化,訴訟過程雙方關係越發緊張,甚至有可能是一輩子的痛,這是準備離婚訴訟時,當事人應該要有的心理準備。

肆、親權酌定與扶養費負擔

除此之外,這部電影還提到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問題。劇中,因為男女主角都要想爭取小孩的親權,所以一開始,女主角是帶著孩子回到加州娘家居住,讓孩子在該處就學。男主角則是為了爭取親權,在訴訟過程中,在人生地不熟的加州租一間房子,與女主角輪流照顧小孩。雙方盡力地成為完美父母的樣子,也擔心他方攻擊自己不利小孩的弱點。法院也派了專業人員訪視、觀察父母雙方的環境以及跟小孩子的互動。

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立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法院要酌定親權要由父或母行使或負擔,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所以法院一定會先請社工進行一次性的訪視,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若雙方均認為社工的訪視報告不充分或不可採,則可請法院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進行調查(程序監理人需當事人付費,法定費用為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不等),此與社工訪視比較不一樣的是,他們會安排較為深入的訪查(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部分),並提出其調查之結果供法院參考。站在孩子的立場,在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都是父母親爭吵的聲音,孩子是不敢在家人面前說出其真正的想法,尤其是年紀小的孩子,他們面對情緒對立高漲的父母,必須面對質問,兩面討好。所以家事事件法多了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的角色,可以多為孩子發點聲,是值得讚許的制度。

附帶一提者是,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第1115條第3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所以,未行使或負擔親權之一方,原則上需按月給付一定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僅是由行使親權之他方代為管理支用。實務上,常看到有人會誤認為這筆費用是要給他方使用,或者是因為心有不甘,因此拒絕給付,不過在此提醒者是,此義務是無法免除,倘若一方未依協議或法院裁判按期給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則將來可能會面臨強制執行的問題,孩子日後成年有工作能力,可能會根據未扶養的狀況,減免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其實,爭取親權僅是一時,如何在離婚後還能跟孩子保有良好的互動關係,擁有良好的陪伴品質,才是最重要的關鍵,只要用心對待孩子,孩子是感受得到的,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孩子會日漸與自己疏離。

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最後,本電影還涉及了離婚後夫妻財產要如何分配的問題。美國加州有其應如何分配離婚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在此不談。在我國,如果夫妻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即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一種),則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

至於如何分配?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本條的立法意旨,是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之法律上評價,所以如果被請求之一方認為他方對家庭無貢獻或貢獻甚低,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可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若夫妻是因判決而離婚者,則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另需注意者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常遇到的障礙就是,在夫妻雙方的收支是各自管理的情況,通常不會太清楚對方名下有什麼資產;如果是家庭財務係全權交由一方管理,則沒有管錢的一方,也不會太了解對方名下有何資產,因此,就必須極盡所能請法院函查各單位,調查對方的資產。當然,若夫妻已經嗅到對方可能有要訴請離婚的味道時,可能也會預做準備,將資產轉給其他人保管,或是乾脆把錢花光。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注意的是,若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參照)。由愛生恨的離婚怨偶,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也是一大戰場,爭得你死我活,雙方都恨不得可以從對方身上拿到越多錢越好,而且還有可能因為結果不如預期而長期抑鬱,所以還是得設立訴訟停損點,不要為了爭一口氣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陸、結語

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是一條漫漫長的路,像婚姻故事這部電影,即使在該地聲請離婚是不需要證明婚姻破裂是因為對方的過錯或不當行為所致,但在法庭上還是會互揭對方的瘡疤,甚至添油加醋(雖然劇中男女主角有點看不太下去自己的律師在法庭上互相攻擊對方,所以試圖在庭外尋求談話的可能),把對方妖魔化,這在我國法制下就更不用說了。如果離婚夫妻還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夾在中間也是挺為難的,必須承受父母的衝突,以及被迫選邊站。如果涉及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還得付出很多心力調查資產跟主張。所以,裁判離婚等事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事先評估,做好心理準備,觀照自己的身心及經濟狀況,設定停損點。或許失去一段婚姻、沒有親權、要掏錢出來給對方,當下的感覺就是「我什麼都沒了」,但其實這些事件是中性的,是人賦與它們意義,離婚事件,沒有絕對的贏家或輸家,唯有在離婚後,安頓自己的身心及生活,才能把自己跟孩子照顧好,並且開展另一段新的人生旅程,事過境遷再回首,也許,先前灰暗的離婚過程,早已雨過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