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肇事逃逸罪之修法與否?

以下這則新聞標題為「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6

肇事逃逸的刑責,是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規定,實務及學界一直討論得沸沸揚揚,相關的爭議大致有:

1、行為人是不是需要認識到自己「肇事致人死傷」?

像在路上開車歪來歪去的,讓鄰近的機車嚇到不小心摔倒受傷,在沒有碰撞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就是害別人摔倒的原因就開走了,有沒有構成「肇事」的規定?如果是自己根本就不是肇事原因呢?如果知道別人摔倒,也有下來看,但是當下沒有發現摔倒的人有受傷,但是嗣後摔倒的人卻說他有受傷,這樣算不算有認識到「致人死傷」?(專業用語就是:此要件到底是「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或者是「客觀處罰條件」)

2、什麼叫做「逃逸」?

如果行為人在肇事當下有馬上救護受傷的人,但是沒有跟警察機關說自己就是肇事者(有可能隱匿身分或在警方來之前就跑走了,例如怕自己被檢測到酒駕,或者是自己當下有其他迫切的事情要做先離開),這樣算不算「逃逸」?

3、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就如新聞所說的,本條規定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是輕微的擦傷,就要判到一年以上,是不是太重(此亦涉及到犯本條者不能易科罰金)?

立法或修法,本來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總是要考慮到很多的面向、專家學者的研擬、討論,才能生成規範這個社會秩序的法律。本條在實務上的運用確實是滿多問題,就靜待大法官的解釋跟後續的修法動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