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通姦罪可以告了之後只對外遇的配偶撤回告訴?

這陣子很火紅的韓劇「夫妻的世界」,是在講一對看似幸福美滿的夫妻,在老公外遇之後,所經歷的種種及修復。而明天(109/5/29)下午四點大法官要公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之解釋,剛好可以趁機聊聊我對於通姦罪的一些觀察。

記得本所曾經經手過幾件通姦罪,有告訴人方的,也有被告小三的,我都覺得他們各自有其執著跟無奈的點:告訴人在發現自己的配偶外遇時,氣到失去理智,覺得以前所構築的家庭的一切,像是崩塌一樣,但又不想讓外遇的狗男女好過,所以選擇用婚姻綁住外遇配偶,提告通姦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要求精神慰撫金。也有一種告訴人對於配偶外遇似乎麻痺了,因為配偶屢次外遇,所以每抓到一次,就對小三求償一次;外遇配偶被抓包之後,為了請求配偶原諒,或者是在配偶百般逼問下,拿出跟小三偷情的對話紀錄、親密照等等,來與配偶交換,好讓配偶對其撤回刑事告訴,對小三求償;小三則是基於情,提了分手後,因為對方窮追不捨,最後還是選擇在一起,但因為對他窮追不捨的人,最後基於明哲保身,選擇跟配偶站在同一陣線,所以自己只能隻身面對(當然也有像犀利人妻裡的小三,非常張揚不避諱,彷彿在跟全世界宣示自己才是正宮)。

每次辦這種案件,都覺得滿無奈的,雖然我辦這類型的案件不多(本所沒有跟徵信社合作),但本所經手的,幾乎是老公外遇,老婆一開始對老公和小三提告,最後則是對老公撤回告訴,變成元配告小三刑事相姦罪、民事侵害配偶權,成為兩個女人的廝殺,而這名外遇的老公似乎可以全身而退。

我們沒有統計數據究竟是何種性別的人比較會外遇、提告通姦罪是男性或女性居多、被判通姦或相姦罪是何種性別居多,但主張通姦罪除罪化的其中一個論點,就是「通姦罪對女性較為不利,雖然被吿通姦的男性較多,但無論是實際被起訴還是定罪,都是女性比較多」。

假如以上主張的論點為真,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這就要來聊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特殊規定了。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假如沒有這條但書的規定,則配偶對於告訴乃論通姦罪的外遇配偶跟小三提出告訴,嗣後若配偶想要原諒外遇配偶,撤回對外遇配偶的告訴,照理說撤回告訴的效力應該會及及於小三,可是偏偏本條但書開了一個例外規定,也就是說,對於外遇配偶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不會及於小三,所以除非小三拿出讓元配滿意的條件出來和解讓元配另外撤回告訴,否則元配可以告小三告到底,這就是為什麼會說「女性實際被起訴還是定通姦罪的比較多」的原因了。

雖然先前大法官釋字554號肯認了通姦罪的合憲性,認為本條規定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謎之音:增加徵信社及部分律師案源),而這次有勇者再次挑戰通姦罪的合憲性,以及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出釋憲,不論結果如何,一定不可能盡如人意(就像法官怎麼判決一定至少會有一方不爽),就默默等待結果吧。而已婚的人也莫過恐慌他方外遇無法可罰,其實除了可以提出民事求償之外(雖然實務裁判金額不高),最重要的就是要如何修復自己的心及婚姻,因為面臨創傷之後勢必需要時間回復調整,如果因此決定離婚,也需要重新適應新的生活,所以有必要的話是可以尋求心理諮商師協助,讓自己的生活可以回歸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