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下)

四、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是否違憲?

承【釋字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上)】所述,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提到:民法第1146條第2項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一旦過了,那麼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此見解並不合理,於是,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就針對這見解說明違憲的理由,內容如下:

  •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有關真正繼承人之「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部分,及本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關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由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承受部分,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釋字第771號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不過讀者可能會好奇的是:院解字的解釋有那麼厲害嗎?法官拒絕適用依照法律的文義自行解釋、套用個案事實不就好了嗎?這就是這號大法官解釋要解釋的另一個重點「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五、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要講院字及院解字,首先就要先講它的歷史,然後再來認定它是哪種法律位階,如果不是法律層級以上的,承審法官就可以在個案決定要不要使用。大法官如是說:「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108號及第174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由此看來,大法官是把院字及院解字定位成「屬法令統一解釋,而非憲法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六、小結

這號解釋不僅對於學界批評已久的判例,也釐清院字和院解字的地位,是一號非常值得注意的解釋。雖然這對不是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或學術研究者來說,可能沒什麼感覺,不過知道一些資訊,如果哪天身旁的人遇到繼承權被侵害的問題,就可以有點sense。以上就針對釋字771號解釋做個概略的介紹,如果讀者對於這號解釋非常有興趣的話,可以直接去司法院網站看原文,可以看到解釋文、解釋理由書,還有各大法官的協同跟不同意見書喔!
當然,如果有問題想要進一步討論,歡迎e-mail至lawfirm@legispect.com,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