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訴訟流程簡介part1

常常會有民眾詢問車禍訴訟案件的流程,常見的情況就是民、刑事或檢察官、法官搞不太清楚。在此就依照「一、有人受傷」、「二、有人死亡」跟「三、沒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車禍訴訟流程吧。

一、有人受傷的情況:

刑事訴訟程序:

如果車禍事發後六個月內,都沒有達成和解,就可以跟警察說要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警察就會把案件移送到「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偵查,看看到底有沒有構成過失傷害。如果被告有過失,就會起訴,這時候案件就會移到「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進行第一審審判,如果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可以上訴到二審。

民事訴訟程序:

承上所述,如果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刑事案件移到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審理時,這時候告訴人就可以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說明要被告賠償的金額還有理由,之後刑事庭就會把民事求償的部分移送到地方法院的民事庭進行第一審審理,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二審,如果起訴金額超過150萬元的話,就可以上訴三審。

當然也可以不提刑事告訴,直接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差別在於,如果是直接提民事訴訟,要先繳一筆訴訟費給法院。

  • 小提醒:
    1. 在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的是檢察官(穿黑色滾紫色鑲邊法袍的人),在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是法官(穿黑色滾藍色鑲邊法袍的人),之所以會提醒這件事情,是因為去法律諮詢的時候,有的民眾不會帶傳票或開庭通知,每當律師在問「案件進度到哪裡了」時,民眾會搞不太清楚到底還在偵查中或者是審判中,律師常常要問其他的資訊才能猜出目前的案件進度。最準確的方式,還是把傳票或開庭通知拿出來好好看一下,看最上面到底是寫「檢察署」或「法院」,就可以知道是誰叫你去開庭的了。
    2. 有的車禍當事人會說,明明就是對方錯比較多,為什麼自己還是會構成刑事過失傷害?記得,刑事跟民事事不一樣的,不管誰錯比較多,只要有一點錯,就會構成刑事的過失傷害;至於誰錯比較多、錯比較少,是在計算賠償金額賠多賠少的問題。兩者是不一樣的,千萬不要搞混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