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範圍為何?如何辦理?

一、什麼是委託監護?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像是我們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文舉的例子,長年沒有在未成年子女身邊的媽媽,可以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用書面委託小孩的祖父行使監護的職務。

但要注意的是,以上開例子而言,媽媽委託監護給祖父,媽媽還是孩子的親權人、法定代理人,因為委託監護實質上屬於委任契約之一種,媽媽或者是祖父可以隨時終止委託監護(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8580、10903505000號函參照)。

二、可以委託監護什麼內容?

委託監護所指委託事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懲戒及有限額之金錢或動產管理,至於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代理權、同意權,則應親自行使,不能委託他人行使(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14540號函參照)。上開所指的身分行為像是未成年子女訂婚、結婚等,財產行為例如未成年子女去金融機構辦理開戶、辦理助學貸款等,以未成年子女為契約主體之事項,均需法定代理人親自同意,不能委託監護。

但上開內容是否為鐵律?是有疑問的。內政部曾函詢司法院,法院調解筆錄約定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等事項,能不能辦理委託監護?司法院則函覆此乃審判事項,不受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所拘束。又可否據法院調解筆錄辦理登記,仍應由法官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4736號函)。

實務上仍是有看到有將「金融機構開戶、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辦理助學貸款及壽險等事項」委託監護(例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4號裁定),不過戶政、金融機構、政府機關、保險公司等是否會依照該約定的內容登記、辦理,就需要再詢問各辦理單位。

三、如何辦理委託監護?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就辦理委託監護需要準備的文件有所說明,詳情可點選此「」。其中,如果委託監護是法院作成的調解或和解筆錄內容,需要攜帶該調解或和解筆錄正本到戶政辦理。


留言

在〈什麼是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範圍為何?如何辦理?〉中有 1 則留言

  1. […] 不過像小華的例子,可能已經跟祖父一起生活好一段期間,如果媽媽因為自己有親權而突然把小孩帶走,可能會引起小華極大的反彈,小華的媽媽也有可能沒有其他人手可以照顧小華,這時候小華的媽媽可以委託監護給祖父,也就是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小華的祖父行使小華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