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一、案例問題:

小華的父母在小華3歲時離婚,約定小華的親權由爸爸行使或負擔。而小華的媽媽自離婚後,就遠走他鄉,沒人知道去了哪裡。小華6歲的時候,爸爸因車禍身亡,此時小華的祖父向法院聲請由他擔任小華的監護人可不可行?如果行不通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二、法律分析:

(一) 若要由祖父擔任小華的監護人,前提需小華的媽媽有停止親權之事由:

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父母當然是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人,如果父母離異時約定親權由一方行使,他方的親權只是暫時停止,若有親權之一方因為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行使親權(例如受監護宣告、被停止親權、死亡),則由他方為當然親權人。以小華的案例來說,小華的爸爸死亡,則當然由小華的媽媽擔任小華的親權人。

像小華的例子,媽媽不知道人跑去哪裡,沒有人可以監護小華的事項,實務上又該怎麼處理?這時候小華的祖父可以小華的媽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下稱兒少權益保障法),對兒童有疏於保護、照顧情事,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小華媽媽的親權,並由小華祖父為監護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裁定參照)。

但是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媽媽有出庭說明自己並非疏於照顧,而是因為自己忙於工作才在外地都沒有跟小孩聯繫,經法院審酌媽媽沒有構成上開兒少權益保障法停止親權的事由,則還是由小華的媽媽擔任小華親權人。

(二) 若小華的媽媽不想變動孩子的既有生活,可以將小華委託監護給小華祖父:

不過像小華的例子,可能已經跟祖父一起生活好一段期間,如果媽媽因為自己有親權而突然把小孩帶走,可能會引起小華極大的反彈,小華的媽媽也有可能沒有其他人手可以照顧小華,這時候小華的媽媽可以委託監護給祖父,也就是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小華的祖父行使小華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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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像是我們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文舉的例子,長年沒有在未成年子女身邊的媽媽,可以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用書面委託小孩的祖父行使監護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