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院裁定許可同志家庭收養無血緣子女

根據報載:「同性伴侶『圍爸喵爸』向法院提出的無血緣收養聲請,獲得了法院裁定許可,成為全台灣第一個同志雙薪無血緣收養家庭。

過去,在釋字748號解釋後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立法前,有向法院聲請收養同性伴侶以人工生殖生下之親生子女,然經法院以:「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8號解釋,略謂: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云云。惟亦指明: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等語。準此,在有關機關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就有同性伴侶關係者能否收養對方之子女,顯然尚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又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及兒少福利法第16條第1項但書第 2款『夫妻』之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之規定,均與同性伴侶收養對方子女之性質 ,並非相同或相似。」據此認為並無類推適用之基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最高法院106年台簡抗字第95、129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在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立法後,突破上開見解,該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僅規定同性婚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未言明得否共同收養無血緣之子女,因此成為討論之焦點。

本新聞之同志家庭,原本一方在婚前收養了一名未成年子女,結婚後,該未成年子女跟他方伴侶僅成立姻親關係,僅得透過有限的委託監護辦理孩子的事項,因此,他方伴侶向高雄少家法院聲請裁定許可收養該未成年子女,以成為該未成年子女法律上之父親。透過一連串的訪視及評估等等,高雄少家法院終於裁定許可收養,其理由略為:「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每一兒童均享不因兒童、父母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歧視的權利。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收養應根據相關可靠的資訊,了解充份關係人並取得同意後認可收養關係。748施行法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因此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運用體系解釋 、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收養他方未成年養子女時,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社工訪視了解出養必要性、收養人現況、試養情況、綜合評估等,本收養人可以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的成長環境。溯及109年1月2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讓漫漫長的同性婚家庭的收養之路,向前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