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常常看到離婚分居的父母因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事情喬不攏而對簿公堂,不管是訴訟或者是調解場合總會有形形色色的主張。為了讓民眾對此部分有多一點了解,所以撰寫此文,讓有需要的民眾可以閱讀。不過扶養費的議題很多,這只是一小部分,還會有其他延伸問題,加上也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若有此方面議題的讀者,建議先向律師諮詢。
二、案例事實
阿明跟阿花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小華,後來阿花跟阿明離婚,約定由阿花擔任小華的親權人,但沒有約定小華的扶養費要如何分擔,嗣後阿花以小華的名義向阿明提告將來須給付小華的扶養費,請問阿明是否要負擔小華的扶養費(小華現年八歲)?如果阿明失業了,是不是就不用負擔阿明的扶養費?若要負擔,需負擔多少?
三、案例分析
(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為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使阿明阿花離婚了,且小華是由阿花單獨行使親權,考量小華年紀尚幼、無謀生能力,即使阿明失業了但還是有工作能力,阿明還是得負擔小華每月的扶養費。
(二) 未成年子女受扶養程度及扶養數額要如何決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以小華所需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即小華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阿明跟阿花間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而為適當之酌定。這部分法院通常會調取阿明跟阿花的財產所得作為參考,並考量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必要需求、年紀、現住環境以及通膨等等,通常會以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最新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每人月平均消費支出為扶養費計算標準,但是此並非絕對,法院還是會依照具體個案,斟酌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及父母的經濟能力而有所調整。一般來說,律師在協助當事人寫請求扶養費給付的書狀,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每人月平均消費支出」為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扶養數額的依據,其他則留待法院依具體個案的實際狀況來斟酌。
至於阿明要分擔多少扶養費呢?一樣還是會先看阿明跟阿花的財產所得資料,以及把照顧的心力也算進去,依計算比例分擔。舉例來說,阿明跟阿花每月收入各5萬,但是小華大部分都是跟阿花同住,所以阿明跟阿花分擔小華的每月扶養費用比例可能為2:1。但此一樣要看具體個案,無法一概而論。
至於若阿明有幫小華買商業保險,可不可以以此來調降需負擔的扶養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9號判決指出,扶養費數額乃是因應未成年子女目前生活至成年所需,如果為了預防未成年子女將來的風險支出數額,已經壓縮到未成年子女現階段的生活所需,致使其可能要降低生活生平,尚非妥適,因此認為不可以此調降扶養費之負擔,可供參考。
(三)阿明如何給付扶養費?
算出阿明應該負擔的扶養費之後,裁判主文會命阿明應於每月幾號前給付,給付至小華成年為止,並且由阿花代為管理支用。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2期(含遲誤期)視為全部到
期。
附帶一提,有時候調解會聽到被請求給付扶養費的人會說:我哪知道錢付出去是不是用在小孩身上?但是如果案件由法院裁判,法院是不會在裁判上要求阿花有向阿明報告扶養費使用之義務,這點也是當事人在抗辯的時候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