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前,要不要先就繼承的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之前,若遺產有不動產,需不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對於訴訟會有什麼影響?又該辦理繼承登記需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可以嗎?以下就遺產分割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一、繼承人訴請遺產分割前,若有已登記之不動產,建議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要旨指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雖然有的法庭會請當事人補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繼續審理,但保險起見,建議繼承人還是在訴請遺產分割前,依照上開判決意旨,先就「繼承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二、辦理繼承登記一定要偕同其他繼承人才能辦嗎?

有時候會聽到民眾誤以為辦理繼承登記一定要全部共有人同意才能辦理,但其實仔細看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的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也就是說,繼承登記可以分成「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的繼承登記,前者由一人或數人辦理即可,不用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可以辦理,後者才須繼承人全體同意,必須清楚區分。

另需提醒的是,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詳情請見內政部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0?mcid=3579

至於辦理繼承登記之流程及應備文件,詳見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4?mcid=3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