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用給付小孩扶養費,能否再提告要扶養費?

一、案例事實:

阿明跟阿花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小華,後來阿花跟阿明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阿明擔任小華的親權人並負擔小華全部的扶養費,且不再向阿花請求小華之任何扶養費用(該離婚協議書已辦理登記)。日後阿明可否另外以小華的名義對阿花提告給付扶養費?若可以,阿花如何依照離婚協議書免除扶養費之約定來主張其權益?

二、案例分析:

(一)離婚協議書之扶養費約定,並不免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義務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提到: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因此,阿明是可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小華,對阿花提告給付扶養費。

(二) 惟夫妻雙方應受離婚協議書約定之拘束,倘受免除扶養義務之一方被請求給付扶養費者,其日後可對他方一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或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須給付之扶養費

讀者看到這裡,是否會覺得如果已辦理登記之離婚協議書都有約定阿花不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那麼阿明再以小華之名義來對阿花提告給付扶養費,該離婚協議書不就白約定的嗎?

然而,離婚協議書是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夫妻雙方自應受該離婚協議書之扶養費內部分擔約定之拘束。故阿明另以小華之名義對阿花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使阿花對小華額外負擔給付扶養費之責任,顯然違反兩造於離婚協議書中對於小華扶義費負擔之約定,並使阿花因此受有損害,阿花可依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或不當得利規定向阿明請求賠償或返還(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須提醒的是,在本案例中,因為離婚協議書已經約定由阿明單獨負擔,不得再對阿花請求,故阿明之後也不能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跟阿花要他過去代墊之扶養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參照)。

三、小叮嚀:

每個離婚協議書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負擔約定不盡相通,以上案例僅供參考,詳情還是要請教律師,以做通盤的考量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