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確診COVID-19請普通傷病假者,能否扣發全勤獎金?普通傷病假又如何計算?

勞動部於111年5月5日發布兩則函釋,主要是說明若勞工確診COVID-19,且經隔離者,則其請普通傷病假能否扣發全勤獎金,以及如何計算普通傷病假之問題。此與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相關,茲摘錄要旨如下,以供參酌。

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函指出:「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自111年4月8日生效。」

此外,勞動條3字第 1110140411 號函則說明:「令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於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日數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