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繼承人同時為保險金之指定受益人,則該保險金是否為繼承遺產之一部分?

關於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之保險金是否屬於繼承遺產之一部分?保險法第112條及第113條分別規定,若保險契約有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將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金就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傷害保險亦準用此規定)。所以如果繼承人同時為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的指定受益人,依上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該保險金仍然不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此是基於保險契約而來,並非因繼承所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就此亦所說明,詳見以下判決節錄:

「按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定有明文,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於要保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對保險契約並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僅受益人享有理賠請求權,縱受益人同時為要保人之繼承人,其請領保險金之權利,仍係基於保險契約而來,非因繼承所生。張基宏等2人既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則依上說明,其等之系爭保險金請求權非繼承自張香宇,其等復非籃培瑄等2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被上訴人對籃培瑄等2人承認之效力自不及於張基宏等2人,亦與張基宏等2人為張香宇之繼承人無涉。上訴人謂張基宏等2人係繼承張香宇之保險契約債權,被上訴人在他案所為承認,係對張香宇及其繼承人所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對張基宏等2人亦有效力等語,自無可採。」

判決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1%2c%e5%8f%b0%e4%b8%8a%2c1183%2c202207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