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要照顧者不願意依照調(和)解筆錄或裁判,讓探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有什麼方法可以履行會面交往方案?

如果主要照顧者不願意依照調(和)解筆錄或裁判,讓探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有什麼方法可以履行會面交往方案?

父母離婚通常會伴隨著未成年子女親權要由誰行使或負擔的決定,若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如果是經由法院調(和)解,或是經由法院裁判,通常會約定或判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是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以下以「同住方」稱之),這個時候通常會在調(和)解筆錄或是裁判裡約定或記載:不是擔任親權人或是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下以「探視方」稱之),可以在特定時段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不過有時候會遇到堅持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方案的同住方,這時候探視方該如何執行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案呢?

一、強制執行:

通常會先想到的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上大致上可能是法院會發函請同住方履行會面交往方案,如果不履行則處3萬元至30萬元的怠金,並可連續處罰(以上稱為「間接強制」),不然就是採取比較強硬的方式,亦即法院直接用強制力把未成年子女交付給探視方(此稱為「直接強制」)。當法院要選擇用「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的方法時,需考量:

  1. 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2. 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3. 執行之急迫性。
  4. 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5. 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參照)

如果是以「直接強制」的方式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給探視方,則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同住方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而且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家事事件法第195條參照)。

因為直接強制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影響鉅大(現場的拉扯、哭鬧等等),且會面交往是持續不間斷的,能否每次都能帶大批人馬去帶未成年子女?就會是個問題,所以在實務上會以發函命履行或處怠金為多或優先,盡量避免或直接發動直接執行。

二、履行勸告:

若同住方不願履行會面交往方案,探視方本得持法院的調(和)解筆錄、裁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但是為了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所引發當事人間之尖銳對立,探視方除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先行調查同住方的履行義務之狀況,並依其調查之結果,致力消弭當事人間之情感上糾葛,勸告同住方自發性履行其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此就「履行勸告」制度(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立法理由)。

履行勸告要向作成調(和)解或裁判的第一審法院聲請,並須繳交500元的聲請費(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關於履行勸告程序,可能會有家事調查官介入調查或勸告,法院也會發函請雙方當事人到法院溝通協調,或者請同住方把小孩帶去法院讓探視方跟小孩在遊戲室裡相處,倘如雙方針對原有的調解筆錄需要做調整,還可以另外聲請家事調解,變更原本的會面交往內容。

不過履行勸告畢竟沒有強制力,所以在實務上的運用是否廣泛,可能有待觀察。

三、關於不履行會面交往方案的後續問題:

其實在實務上不履行會面交往的方法有百百種,通常就是說小孩看到探視方就會哭、抗拒跟探視方見面等等,甚至亦有聽聞帶著小孩一起躲起來,雖然法律上有強制執行跟履行勸告等方法,不過在高衝突個案的執行可能困難重重。

要提醒的是,現在法院的調解筆錄或裁判,也會在會面交往附表遵守事項裡記載:「同住方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依照會面交往內容進行者,探視方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增加會面交往或改定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