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端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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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在113年8月9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是關於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之問題,該判決主文指出,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但中小學合格代理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故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函釋則違憲;此外,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相關規定(得)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上開違憲部分,應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