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決: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憲法法庭在113年8月9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是關於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之問題,該判決主文指出,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但中小學合格代理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故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函釋則違憲;此外,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相關規定(得)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上開違憲部分,應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12

  1.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整理,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3794.00&utm_source=epaper&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1293-2024.08.09)。 ↩︎
  2. 憲法判決全文,詳如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6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