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夫妻在離婚後,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孩子的扶養費。過去,實務見解有一說扶養的方法、付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要先跟對方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就由親屬會議定之。這個觀念讓許多獨自照顧孩子的家長感到困擾,因為在關係已經破裂的情況下,要和前配偶坐下來好好談錢,簡直是難上加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裁定(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6號)1,這個觀念在「離婚後」的案件中並不完全適用。法院為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提供了更直接的解決途徑。
過去的困擾:什麼是民法第1120條?
簡而言之,民法第1120條規定,關於「扶養的方法」,應該由當事人先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才會由「親屬會議」決定。這就是為什麼會有人認為,一定要先「談」,談不攏才能尋求法律途徑。
然而,這個規定用在離婚後、關係緊張的父母身上,往往緩不濟急,甚至讓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
最高法院的見解: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程序可以更直接
在這份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確指出一個重要原則:
當父母離婚,且法院已經透過判決決定了由誰來主要照顧孩子(法律上稱為「酌定親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請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就不再受到民法第1120條的限制。
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 不需再經過協議程序:負責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不必先和對方進行冗長的協商,就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對方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
- 不需召開親屬會議:法院也不能用「你們沒有先開親屬會議」為理由,拒絕審理扶養費的請求。
- 法院會主動介入裁量:只要提出聲請,法院就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主動審酌一切情況,例如孩子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身分等,來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轉變?
核心精神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
最高法院認為,孩子被扶養的權利是不能等的。如果離婚後的父母還要被僵化的程序綁住,可能會因為雙方談不攏、找不到親屬開會等問題,導致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費用沒有著落。因此,當法院先前已經介入處理過離婚和監護權問題,就應該延續保護孩子的立場,更有效率地解決扶養費爭議。
總而言之,法律是為了保護孩子而存在的。最高法院的這項裁定,為的就是讓子女的扶養權利能更快、更有效地被實現,不再因為父母之間的紛爭而被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