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的效力與界限:從法院實務看契約的落實與挑戰

「意定監護」制度提供民眾在意識清楚時,預先規劃未來監護人的一種法律途徑。這項制度旨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確保晚年生活與財產能由信任的人選協助管理。

然而,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是否就代表具有絕對的效力?

觀察幾個法院實務見解,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仍會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進行審查。當「意定監護契約」與「本人最佳利益」出現落差時,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進行調整。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法律觀點:

一、 法院對意定監護契約仍保有審查權

雖然民法原則上尊重意定監護契約,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不會採納契約中的安排,轉而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1. 簽約時的「意思能力」若有爭議,契約效力可能受影響

意定監護契約成立的前提,在於當事人簽約時需具備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若簽約時間點與當事人被診斷為認知功能障礙的時間過於接近,法院可能會對契約的有效性保持審慎態度。

在實務案例中,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27號1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輔宣字第135號2裁定,法院發現當事人簽訂契約的時間,距離醫院鑑定認定其無意思能力的時間點相當接近,或者當事人在簽約前已有相關就診紀錄。在此情形下,法院可能認為當事人在簽約當下的辨識能力尚有疑義,因而決定不予採納該意定監護契約,改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2. 若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之情事

依據民法規定,若意定監護受任人的行為不利於本人,法院得依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3裁定為例,原受任人雖經意定監護契約指定,但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其有具體不適任之處:

  • 財產處分與本人意願不符:受任人處分了當事人預定遺贈給公益團體的房產,且將新購置的房產登記為受任人與手足共有,此舉被認定違反了當事人的遺囑規劃 。
  • 照護安排未盡周全:受任人未依照當事人希望在原住所受照顧的意願,將其移至親屬住處的閣樓居住長達一年九個月,且該處所環境限制了當事人的活動與外界刺激,被法院認定可能影響當事人的身心狀態。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終廢棄原裁定,改選任律師、會計師及當事人舊識共同擔任監護人。

二、 程序上的釐清:契約生效的時點

部分家屬可能在長輩尚未受監護宣告前,即對意定監護契約的效力提出質疑並提起訴訟。

根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1號4判決指出,意定監護契約係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 。若當事人尚未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該契約尚未生效,家屬在此時提起確認公證書無效之訴,可能因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遭法院駁回。

這意味著,相關爭議通常需在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中,一併提出由法院審酌。

三、 法院的決定趨勢:共同監護與專業介入

綜合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1號及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35號等裁定,當家庭成員間對監護人選有歧見,或意定監護受任人的適任性受到質疑時,法院傾向採取「共同監護」的模式。

法院可能指派多位監護人(包含親屬或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並將職務區分為「生活護養」與「財產管理」,透過分工與互相監督,以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得到較周全的保障。


【給民眾的建議】如何讓意定監護更完善?

為了讓意定監護契約能真正落實保障初衷,建議民眾本人自己在規劃意定監護契約時,可考量以下幾點:

  1. 及早規劃,確保意思能力明確:建議在身心狀況良好、意思能力無虞時進行規劃。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4號裁定5所示,若簽約時當事人意識清楚且經公證人確認,法院原則上會尊重該契約之效力。
  2. 善用監督機制,分散權限:意定監護契約可設計分權機制,避免將所有事務集中於一人。依據「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6,您可以:
    • 約定「共同執行職務」:例如分別指定不同人選負責生活照護與財產管理。
    •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角色在監護開始時,負責會同監護人清點財產,具有監督功能。
  3. 審慎評估受任人選:選擇受任人時,除了親屬關係外,更應客觀評估其處理醫療決策與財產管理的能力,以及是否能客觀地以您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4. 具體化意願內容:建議在契約中或以附件形式,具體載明您對未來生活的期望(例如:偏好的居住方式、醫療處置的意願、特定財產的保留或處分方式)。這能協助法院在未來評估受任人是否適任時,有更明確的參考依據。
  5. 諮詢專業意見:透過公證人及律師的協助,確認契約內容符合法律規範,並確保規劃內容能周延地涵蓋潛在風險。
  1.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8%2c%e7%9b%a3%e5%ae%a3%2c727%2c20200804%2c1 ↩︎
  2.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113%2c%e8%bc%94%e5%ae%a3%2c135%2c20250526%2c1 ↩︎
  3.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12%2c%e5%ae%b6%e8%81%b2%e6%8a%97%2c51%2c20240828%2c1 ↩︎
  4.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114%2c%e8%a8%b4%2c521%2c20251002%2c1 ↩︎
  5.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113%2c%e7%9b%a3%e5%ae%a3%2c14%2c20240325%2c1 ↩︎
  6.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594-1000424-e6396-1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