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打詐新法上路:別以為「賠錢了事」就沒事,更重刑責與監控來了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政府的打擊力道也隨之升級。115年1月21日,總統令正式修正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這次修法最顯著的改變,就是不僅要讓詐騙者「關得久」,更要逼詐騙者「把錢吐出來」。

以下是鄧律師為大家梳理的四大修法重點:

一、詐騙金額越高,關得越久:新版「重刑階梯」

這次修法前,詐騙要達到500萬元才會面臨「3 年以上」的重刑,現在只要騙超過100萬,最低刑度就是3年起跳,這意味著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一定要進去關」。

詐得金額 (新台幣)會被關多久? (有期徒刑)除了關,最高罰多少?
達100萬元3年以上,最高10年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達1,000萬元5年以上,最高12年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7年以上,重刑量刑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二、想減刑?掌握「黃金 6 個月」與「戴罪立功」

這是本次修法最關鍵的轉折(第 46、47 條)。法律現在給了被告減刑的機會,但也開出了極為嚴苛的條件:

(一)誠意測試:限時全額賠償

  • 自首(第46條):犯案後主動投案,並在自首後6個月內,付清跟被害人談好的全部賠償金,法院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你的刑責。
  • 自白(第47條):如果被抓了才認罪,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認罪,且在「第一次認罪」起的6個月內 付清賠償,法院才「得」減輕刑責。

(二)勇氣測試:戴罪立功(檢舉首腦)

如果你不只賠了錢,還「窩裡反」協助警察:

  • 查獲首腦:供出幕後主使者(發起、指揮詐騙組織的人)並成功抓到人。
  • 成功追贓:協助警方扣押該組織全部的犯罪所得。

三、生活程度監控:別想一邊欠錢、一邊享樂

如果您是受害者,最氣的莫過於騙子喊沒錢賠,轉頭卻去開名車。修正後第50條明定,只要被告還沒賠完錢,法院會嚴格盯著他的生活:

  • 禁止奢靡:如果被告出入高檔餐廳、買名牌、做大額投資,或每月生活費高得離譜,法院會認定他「毫無悔意」,量刑時絕對會從重發落。

四、受害者福音:款項返還「快車道」

以往受害者要拿回被凍結的錢,往往要等判決確定。新法規定,只要帳戶內剩餘的錢能明確證實是被害人匯入的,司法警察機關可以直接通知銀行發還,程序縮短了好幾個月。

  1.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120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