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部分事實」就算自白嗎?從最高法院判決看銀行法減刑的關鍵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通常是獲得減刑的重要門檻,特別是在銀行法等法定刑極重的案件中,是否構成偵查中自白,往往決定了被告能否獲得寬典。然而,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有配合說話」或「承認部分客觀情節」就能適用減刑。

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刑事判決1對此提出其法律見解,值得我們重視。

法律觀點:何謂法律意義上的「自白」?

根據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規定,被告若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 。但最高法院在本判決中強調,所謂的「自白」,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肯定供述:必須對自己犯罪事實的「全部」,或關乎「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為肯定的供述 。
  2. 包含主客觀要件:犯罪事實的認定不只包含「客觀行為」(如:確實有招攬投資),還必須包含「主觀犯意」(如:知悉這是非法吸金行為)。

案例剖析:為何承認介紹投資卻不構成自白?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二審)認定陳姓被告陳與傅姓被告在偵查中已自白,因而給予減刑。但最高法院審核卷宗後卻撤銷了這部分的判決,理由如下:

  1. 否認關鍵構成要件:陳姓被告雖承認曾拉親友加入投資,但他主張自己只是投資人,未擔任職務,也未收取佣金,甚至表示自己並無招攬下線吸金 。傅姓被告則稱自己是「被害人」,僅是幫朋友調點數,並非集團成員 。
  2. 缺乏主觀犯意之認罪:最高法院認為,這兩位被告對於「非法吸金」的客觀事實(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及主觀犯意,並未做出肯定的供述 。
  3. 僅承認「部分情節」不等於「自白犯罪」:最高法院指出,不能僅因為被告坦承「有介紹他人投資」、「有獲取佣金」等部分客觀事實,就逕行認定其已「自白犯罪」。若被告在防禦中仍強調自己只是單純投資、未參與非法行為,這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辯解」而非「認罪」。

鄧律師的叮嚀

當事人在面對檢警調訊問時,若想爭取減刑優惠,必須謹慎評估其陳述是否涵蓋了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如果一方面想拿減刑,另一方面又在主觀意圖上極力推諉、否認對非法性的認知,最終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自白要件」,導致無法適用減刑條款,影響權益至鉅。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非法吸金)之罪名門檻高、刑責重。面對此類複雜案件,建議應在專業律師的陪同與指導下,審慎判斷訴訟策略,以確保法律權利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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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4%2c%e5%8f%b0%e4%b8%8a%2c3920%2c20251210%2c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