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家庭關係面臨變故的過程中,會發生有當事人因一方長期疏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或在管教上出現嚴重偏差,而不得不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對方的親權。然而,在實務中,不少照顧子女的當事人常會產生疑慮:如果法院真的裁定停止了對方的親權,對方是否就會順理成章地免除扶養義務,導致子女反而失去經濟支持?同樣地,被訴請停止親權的一方,有時也誤以為一旦失去了親權,便不再需要承擔任何扶養孩子的費用。這類因對法律制度邊界理解不完整而產生的盲區,常使當事人在規劃子女未來時陷入抉擇的困局。
【實務見解解析】
在法律層面上,「親權」與「扶養義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親權(法律術語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核心在於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監護、住所決定及財產管理等權力與責任。而扶養義務,則是基於父母子女間的血緣與身分關係,所衍生出的經濟供給責任。
依據民法第1090條規定,當父母一方濫用親權,情節嚴重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這項裁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剝奪不適任父母參與孩子生活決策的資格。
然而,這項剝奪並不會消滅雙方在血緣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實務見解(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26號]等裁定,均一致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其性質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項義務不以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參照),且不因離婚、分居、停止親權而受影響。
因此,縱使父母一方因不當行為被法院裁定停止親權,其身分上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法院在實務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依職權或依聲請,一併酌定未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應按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環境不致因成人世界的變故而陷入困境。
【智端觀點:預防大於治療】
家庭關係的變動往往伴隨著高昂的訴訟與時間成本。當雙方感情生變或照顧理念出現嚴重分歧時,若能及早正視「親權行使」與「費用分擔」的制度界線,或許能避免走向激烈的法庭對立。
從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在家庭面臨分居或離婚初期,當事人即可透過書面契約,將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分配、探視方式,以及扶養費的具體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如設立專款專戶或信託)做出明確且具備法律效力的約定。倘若能透過制度化的條款,預先釐清彼此的經濟邊界與照顧責任,並在必要時完成公證,便能在風險初萌芽時提供保障,無須等到彼此關係惡化至必須透過司法宣告「停止親權」來解決爭端。事前周延的契約規劃,不僅能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更是維護自身權益、降低未來法律風險的理性方案。
【智端叮嚀】
本文章所引用之法規與實務見解,旨在提供普遍性的法律知識普及與預防性風險控管觀念。由於每樁家庭事件的具體成因、經濟條件、證據累積程度以及當事人訴求皆有所不同,本文章之內容並非針對特定個案的法律諮詢意見,亦不構成任何個案的法律見解。若您正遭遇類似的家庭法律爭議,為確保權益獲得周全保障,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