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跟對造要求因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

「律師,我能不能要求對方賠我因為請你打官司而支出的律師費?」

相信這是滿多當事人滿在乎的問題,因為委任律師打官司,一個審級動輒新台幣5萬元起,而且一般人民打官司,通常是權利遭受侵害逼不得已才走法院,所以,心裡上更會覺得:「要不是對方害的?要不然我哪需要花錢請律師?這筆費用當然要算在對方頭上,要對方支付!」

通常被問到這個問題,滿直覺的反應是:不行。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實審還沒有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也就是在第一、二審的事實審,不用委任律師,也一樣可以進行訴訟,所以原則上在民事訴訟的事實審請律師打官司,不會被認為是必要支出,法院不會准許這部分費用的請求。

不過,以上並不是絕對,最近剛好看到一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提到: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在事實審固未採取律師訴訟主義,惟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於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非不得認係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得令敗訴之一方賠償。本件上訴人因系爭車禍有系爭傷害,並遺有外傷性腦受傷導致之失智症,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於此意外事故,其家人依常情必係處於慌亂無措中,倘亦無精通法律之人,則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之情形?若已有該情形,則上訴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於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之範圍內,是否仍不得請求敗訴之被上訴人負擔?均尚待澄清。原審未予調查究明,並說明其斟酌後所得之結果,遽認上訴人委任律師為第一、二審訴訟代理人所支出之費用36萬元,全部不能請求,亦有可議。」(同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之意旨)

所以,在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即可認係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得令敗訴之一方賠償。

至於是不是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必須留待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