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尚未完工,消費者得主張什麼權利?

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

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有建商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規定,如賣方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買方並得依第24條解除契約,以及要求退還已繳之房地價款與遲延利息,並賣方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若有相關爭議,消費者可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

相關新聞連結參考: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2699.00

相關規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 第12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_年___月_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第24條:「違約之處罰(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何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按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參照)。

若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外(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亦可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