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進修】憲法訴訟聲請書之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

111年7月10日,鄧羽秢律師參與台南律師公會舉辦的「談憲法訴訟法-以聲請書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為中心」課程,以了解今年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規定及如何為人民聲請憲法法庭,以下筆記講師周宇修律師講課的大概內容。

一、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的標的: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要件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之第59條及61條,聲請的要件跟過往聲請釋憲較不一樣的是,釋憲的標的,從「對於確定終於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司法院打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改為「對於受不利確定終於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非只是單純抽象法規範審查,而是多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111年憲判字第8號(即「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就此也有提及;另外須注意的是,聲請憲法法庭需在不利確定終於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為之,此外,受理的標準為「具有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之違憲宣告的規範內容:

  1. 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2.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憲法第62條第2項準用第52條)。
  3. 判決宣告法規範為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憲法訴訟法第63條準用第52條)。
  4.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也就是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憲法訴訟法第64條)。

三、「聲請書撰寫」及聲請違憲審查的「眉角」:

  1. 聲請書撰寫部分:可參考憲法訴訟法第60條,其中應注意的為「訴之聲明」如何撰寫,講師舉例了釋字第687號解釋之聲請書作為參考範例;以及裁判違憲的操作可挑戰的點。
  2. 聲請違憲審查的眉角:講師提到了當事人的處境是否重要的問題、立法者消極不作為得否聲請釋憲、引用比較法是否可行等等,並提出親身出席憲法法庭辯論的經驗及應注意事項。

四、結論:

講師提到組隊打怪有其必要,最好有不同專長的律師團隊互相補強、於辯論時勇於爭取發表意見等等。

以上為筆記的大致內容,雖然事務所以往沒有聲請釋憲的經驗,不過多聽多看多學是律師本來的工作,特別是當有新的規定時,才能與時俱進,未來才能有機會運用所學協助當事人。